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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證男子出門打工半年"妻子"另嫁他人
2013-11-07 16:48:19 來源:東北網  作者:索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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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7日訊 張某與趙某雙方經人介紹相識,並舉行結婚儀式,婚後女方外出打工,豈料時隔半年女方另嫁他人,成為他人的“妻子”。多次交涉要求返還婚約財產無果後,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母女二人連帶返還婚禮款等款項30000元。近日,興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婚約財產糾紛。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經人介紹認識並訂婚,原告給付被告及其母親見面禮、彩禮款等共計30000元。2013年1月原被告舉行結婚儀式並同居生活,兩人未辦理結婚證。同年2月份趙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份,原告得知被告趙某外出後另嫁他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同居,雙方屬於同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本案原告與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符合該條規定,故原告訴求被告趙某母女返還婚約彩禮的主張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