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1日訊 為逃避酒駕的處罰,一些鋌而走險者采取了丟車就跑、下車喝酒、強行衝卡以及借口上司命令、為了治病等各種手段,可謂煞費苦心,花樣百出。殊不知,凡此種種照樣難逃處罰。
“丟車就跑”:照樣“跑進”拘留所
【案例】 2013年6月1日,王曉媛因同學聚會而喝了一杯、約三兩左右的啤酒。駕車回家途中,王曉媛突然發現有交警在查酒駕,心裡有鬼的她隨即采取“走為上計”的方式,來不及將車停靠在路邊,便拔下鑰匙撒腿就跑。交警通過副座上同樣飲過酒的同伴,用電話聯系王曉媛多次,可她就是不回來。在王曉媛看來,只要拖上數小時,酒精便已揮發,交警查無證據自然對她無可奈何。不料,因酒駕情節顯著輕微,本來接受批評、教育即可的王曉媛,卻被處於5日拘留、300元罰款。
【說法】王曉媛無疑是自作自受。類似躲避酒精測試的花招還有衝崗、臨時飲酒、拒不下車、稱患傳染病嚇退交警等等,核心當然在於阻礙警察執行公務。其實,酒精在人體中消散時間一般為10—20小時,故想用拖延的方法逃避測試是行不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就阻礙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找老板去”:照樣“去”不了刑罰
【案例】 2013年7月19日,在隨老板陪客戶共進晚餐中,梁惠妹見老板不勝酒力,遂挺身為之代酒。酒過三巡後,因客戶需回賓館,老板為體現自己能“服務到家”,明知梁惠妹已醉眼迷離,但仍要求梁惠妹送送。梁惠妹也由於興奮過頭而豪爽應允。途中,鑒於經交警測試,血液內的酒精含量高達209mg /100ml,梁惠妹隨即被刑事拘留。等至酒醒,梁惠妹立刻大喊冤枉:“不是我想酒後駕駛,是我老板要我開車,我只是為了工作,你們應該找老板去。”但事後梁惠妹仍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
【說法】梁惠妹的確罪有應得。《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梁惠妹的行為與之吻合:一方面,梁惠妹明知服從老板的指使屬於危險駕駛,明知自己的行為會觸犯刑律、危及公共安全,卻仍然積極響應,對危害聽之任之,表明其與老板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梁惠妹與老板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雖然其只是執行老板的要求,但並不能因此排除其已醉駕的事實,即梁惠妹的醉駕盡管是為老板所指使,但其行為與老板指示的完整結合,已形成一個共同的危險駕駛犯罪。本案不僅告誡下屬不應為了飯碗盲目服從,而且也警醒所有的“老板”、“上司”,必須有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不但自己要做到不酒駕、不醉駕,也要注意下屬的交通安全,合理、合法地安排出車任務。
“為了治病”:照樣“治”不掉拘役
【案例】顧夢琳雖是女性,卻同樣是個“酒鬼”,只是酒量不大。2013年8月27日中午,顧夢琳在喝下六兩白酒後,已是醉眼朦朧。好友見狀,勸其打的上班。素來爭強好勝的顧夢琳不僅一再強調自己沒醉,而且為顯示自己確實屬於海量,偏偏執意駕車前往。途中,顧夢琳被交警攔截。酒精測試結果表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9.2mg /100ml。直到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500元,手持判決書的顧夢琳竟仍想蒙混:“我喝酒只是為了治療胃病,當屬無可奈何,怎麼也會構成犯罪?”
【說法】別說顧夢琳只是企圖借口飲酒治病蒙混過關,即使確實是出於治病,也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其中明確表明,構成該罪的核心是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醉酒駕駛”行為之一,而不論導致該行為是基於什麼原因、理由或目的。故決定顧夢琳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醉酒駕駛”,而不在於是否為了治病。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之規定,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顧夢琳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59.2mg /100ml,已大大超出底線近一倍,自然必須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