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8日訊(記者 孫曉銳) 本網綜合《法制晚報》報道,今天,河南航空公司8.24重大飛行事故案在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機長齊全軍涉嫌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提起公訴。空難事故後追究飛行員刑責,在中國尚屬首例。案件被國際民航組織及最高法院關注。
涉案航空公司監事會主席劉航在之前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鞠躬致歉。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哈爾濱至伊春VD8387航班,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著陸過程中失事,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891萬元。此後,機長齊全軍因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被立案偵查。
今天上午9時,該案在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這是中國首例飛行員被指控重大飛行事故罪的案件。本案作為中國飛行員入刑第一案,受到了國際民航組織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關注。
案件回放 飛機降落時斷裂44人遇難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公司經哈爾濱飛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機在伊春林都機場附近墜毀。飛機上96人(其中兒童5人,機組5人)中,44人遇難、52人受傷,經濟損失30891萬元。
據了解,飛機在林都機場跑道外降落時發生斷裂,隨即發生燃燒和小型爆炸。事故發生次日,國務院“8·24”飛機墜機事故調查組在伊春正式成立。
當時40歲的機長齊全軍受傷。
齊全軍原是深圳航空公司的機長,後來加入鯤鵬航空。2007年開航的鯤鵬航空是一家支線航空公司,後更名為河南航空公司,深圳航空是其大股東。
庭審現場 被起訴機長對指控有異議
上午8時30分,齊全軍的妻子金女士以及空難的多名幸存者來到伊春市伊春區法院,法院安排了可以容納數十人的法庭審理該案,但在進入法庭前,旁聽人員需要進行嚴格的安檢纔能進入法庭。
上午9時許,齊全軍被帶進法庭,走進法庭的齊全軍目光在旁聽席上游走了一番,此後在妻子的身上定了定,沒有任何表情地坐在被告人席上。開庭伊始,齊全軍舉手表示,向法庭申請要一支筆和一張紙。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審判長詢問齊全軍是否對起訴存在異議,齊全軍說“我有異議”,審判長接著問齊全軍是否自願認罪,齊全軍馬上回答說:“法庭還沒審判,我認什麼罪?”
在被告人陳述階段,法庭出現罕見一幕:齊全軍表示將陳述案件的權利委托給辯護人張起淮律師,但法官開始表示不允許。因為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事實部分都應該由被告人親自陳述,張起淮隨即反駁,“被告人有權將陳述實施的權利委托給他人,這一點符合法律精神。”
“可是辯護律師沒在現場,怎麼能了解當時情況呢?”法官問道。
張起淮隨即回復,“檢察官也沒在現場,但起訴的事實部分也是由公訴人書寫的。”
截至記者發稿,庭審仍在繼續。
辯護意見 律師對事故調查報告提質疑
空難發生後,國務院成立專門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發布報告。
報告稱,齊全軍作為事故當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准實施進近;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需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
報告認為,齊全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了解,齊全軍也是首個被追刑責的飛行員。
開庭前,齊全軍的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民航管理乾部學院客座法學教授、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表示,該事故報告不成立。
事故報告認定:被告人所駕飛機是第一次飛伊春機場,根據河南航空公司規定,能見度最低應為3600米,而事發前機場管制員通報的能見度是2800米。
但律師認為,報告未對實際降落時的30號跑道能見度進行認定,事後無法證實能見度觀測值2800米是否正確。根據伊春氣象臺的氣象預報,當晚,伊春的能見度大於10公裡。
同時,伊春機場塔臺管制員與機組的通話及乘客筆錄證實,機組可以明顯看到跑道。副駕駛員明確說道:“跑道燈挺亮。”
管制員也是詢問機組是否可以看到跑道後,下達了著陸指令。乘客也提到,看到了機場跑道。
對於“未采取復飛措施”問題,律師認為這和駕駛技術有關。3秒鍾是一瞬間,被告人“沒反應過來”和“盲目實施著陸”有區別。
機場硬件不合格被指是空難首因
張起淮指出,空難是多因一果造成,第一大原因便是機場硬件不合格。
8·24事件後,根據調查組的調查,根據伊春林都機場地形、地貌、氣象等綜合因素,根本不適合建機場。
同時,伊春林都機場未經依法嚴格驗收,未達到開放條件。《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技術組調查報告》中記載:委員會在驗收中發現54個問題,在開放使用檢查中發現49個問題,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
8月25日,民航黑龍江安全監督管理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認為103個問題中的96個已經整改完成,其餘7個問題進行了等效整改。於8月26日簽發了機場使用許可證。伊春機場於次日正式開放使用。
張起淮表示,事實是委員會在審查驗收中發現了157個問題,而不是103個問題。8月25日,即3天時間就對157個問題整改完畢,依據規定委員會應當提交整改檢查報告,但卷中沒有發現管理部門的整改檢查報告,無法證實整改合格。
相關回應 機場負責人稱事件早已處理完
記者上午撥通了伊春林都機場辦公室電話。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稱,自己並不知道今天飛行員受審的情況,並給了集團劉總的電話。
在電話裡劉總稱,對於飛行員受審的情況他沒有聽說,空難事件處理早已完畢,“對我們機場沒有什麼影響,要是問有關空難的事情,你們去問民航總局,我們答復不了。”說完,劉總便掛掉了電話。
航空公司未審先飛被指違法
張起淮表示,這起空難背後,還有河南航空公司的管理問題。“河南航空公司未經批准,違法未審先飛。”
張起淮說,事故報告可以證實,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的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事發時是2010年8月24日,事發後,為彌補過錯,民航東北局於9月6日,也就是事故發生後的10日內,趕緊頒發了經營許可證。”
“該公司的運營許可證是一年前頒發的,根據中南局審定程序,應當先發經營許可,再有營運許可。而河南航空公司的營運許可證是事故發生的一年前就已頒發,而經營許可證是空難後纔發的,換言之,河南航空公司違法飛行,相關行政部門沒有起到監管作用。如果航空公司依法飛行,相關部門監管到位,8·24空難事故不會發生。”
而且河南航空公司違規安排飛行,針對首次飛行的航班,沒有按規定進行相關准備。
相關回應 河南航空公司已被注銷
據了解,河南航空公司的前身為鯤鵬航空公司,2009年9月25日更名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7日晚,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對外發布通報稱,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撤銷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登記。
今天上午,記者多次撥打114查詢河南航空公司,114查號臺工作人員給了記者電話。但電話接通後,電話裡的工作人員稱,已經沒有河南航空公司了,記者撥打的電話是鄭州機場的電話,“你已經找不到河南航空公司了,公司取消了。”
記者了解到,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工商局撤銷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登記。有媒體報道稱,今年河南省要投資4億元,推進河南航空公司破產重組工作。
律師解讀 首案至今纔出現與專業性強有關
北京眾鑫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主任趙霄洛解釋說,刑法第131條規定,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個大進步。”他認為,因為飛行事故是“大事”,後果很嚴重,以前武漢空難和包頭空難都應該追究機組人員的責任,但是在這兩起案件中,機長都已經死亡。
趙霄洛還表示,除了應該追究機長責任外,地面一些人員也應該在被追究之列。
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劉琳律師告訴記者,1979年刑法對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在1998年新修訂的刑法當中,單設了重大飛行事故罪。
1981年以來,中國民航共發生20餘起空難。其中,數起有關方面認為是責任事故,但沒人為此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懸空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專業性太強。事故原因、責任判定、區分等都需要專業人員的參與,一般刑事部門不具備這個能力。”他對《法制晚報》記者解釋說。
同時,他認為這和民航與公安之間的管轄關系有關。民航系統有專門的公安局,而這些公安局與各大航空公司關系密切,類似於“自己調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