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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難機長受審 庭上落淚稱願賣房賣車賠償
2013-11-29 14:22:02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高淑英 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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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伊春空難事故航班機長齊全軍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一案,昨日在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中國首例飛行員被指控重大飛行事故罪的案件。2010年8月24日的伊春空難,造成機上44名人員死亡。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由於此案的特殊性並在中國內地首開先例,同時,在國際民航界也尚屬首例。因此,國際民航組織昨天也派員旁聽了庭審。

  庭審現場

  被告律師:事發飛機上有要客

  昨日伊春空難案庭審中,被告齊全軍認為自己無罪,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

  國務院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對伊春空難進行調查並發布報告。調查報告認為,齊全軍作為事故當班機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齊全軍的辯護律師、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昨日在庭審中辯稱,該事故報告的部分內容和證據不成立。

  張起淮稱,空難是多因一果,他調查到的“因素”之多達到28個,包括伊春地區的地形、氣候等不具備建設機場的條件;機場設備簡陋;伊春林都機場未經依法嚴格驗收,未達到開放條件等。

  檢方指控被告違反航空公司關於飛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張起淮表示,齊全軍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並非出於為自己考慮。律師在此前會見齊全軍時得知,事發前飛機上有要客,包括部委領導帶隊的工作組,伊春市的領導也等候在機場迎接。地面上的管制人員雖然提醒天氣條件,但並沒有讓飛機飛走,齊全軍也認為地面上的人是希望飛機能降落的,這也是采取強硬著陸的原因之一。

  張起淮稱,事故因素涉及多個主管部門和公司,暴露出民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給飛速發展的民航業都敲響警鍾,責任不止機長一個人。


 

  檢方:如果被告安全觀念再強些或可避免事故

  張起淮稱,被告人也堅稱自己無罪,他們最初為被告做的是無罪辯護,但是檢方的客觀態度讓法庭出現逆轉情景。

  檢方提到,如果被告的安全觀念再強一些,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故;如果規章制度能夠嚴一些,也不會發生這種事故;如果被告的技術再過硬一些,也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因為據事後調查,齊全軍雖然是機長,但是多次下滑著陸都存在技術上的問題。

  檢方稱,事故給受害人的家屬和家庭帶來了不可彌補的傷害,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但最後對被告說,“你也是個受害者,你和你的家庭也受到傷害。”

  “檢方這麼客觀,我們沒有必要不客觀。”張起淮說,辯護律師在和被告人及其家屬協商後改變了辯護策略,為被告做了罪輕辯護。

  被告:當庭流淚道歉稱“心裡愧疚”

  昨日下午,檢方提交了一份比調查報告內容更為詳盡的關於事故報告的資料,由於涉及民航方面的機密,中間兩個小時一度不公開審理。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機長齊全軍流淚表示,每想起這些逝去的生命和傷者,心裡都很愧疚,他表示歉意。“如果能換回他們的活,他說他願意去死。”張起淮說,被告認可自己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他還表示自己願意賣房賣車去賠償。

  檢方建議4—6年的量刑,辯護律師建議3年以下的緩刑,法庭將擇期宣判。


 

  善後賠償

  幸存者:後續治療報銷“不順利”

  伊春空難的遇難者善後賠償,據悉大部分已經通過調解得到解決。但是幸存者的後續治療,有家屬稱“不太順利”。

  昨日到場旁聽的有多名事故幸存者或家屬,來自哈爾濱的小玉是其中之一。3年前空難發生時,她的孩子纔9歲,上小學三年級。和其他一些乘客一樣,航班撞地後起火,他們的肺部被灼傷,經過搶救後有好轉,“但是現在免疫力低下,導致其他問題出現。”小玉說,3年來孩子還需要不斷治療,但是在醫藥費的報銷上卻不太順利。 “河南航空”的股東深航目前負責善後工作,幸存者的醫藥費是找深航在哈爾濱的工作人員去報銷,但是能報銷的醫藥費有嚴格要求:要求是“三甲”醫院、需要做鑒定是空難引發的疾病,“現在都是自己墊付藥費,有的3月份的醫藥費還沒有報銷下來。”小玉說。

  作為代理過多起空難的律師,伊春空難發生後,多位傷者或遇難者家屬找到郝俊波進行諮詢,他也幫忙參與修改一些賠償調控。據郝俊波了解,伊春空難的遇難者善後,部分已經通過調解得到解決。

  事故發生後,航空公司表示賠償遇難者每人96萬元,其中包括傷亡賠償額59.23萬元,以及對遇難者親屬做出的生活費補貼和撫慰金等36.77萬元。據財新網報道,部分家屬不同意賠償方案,與航空公司爭議的焦點是賠償方案中的“責任解除書”:責任解除書中明確要求遇難者家屬在接受96萬元一次性全部賠償款項之後,同意免除河南航空及其母公司、關聯公司和前述所有公司的受僱人、代理人、保險人、再保險人以及飛機出租人所有的賠償責任,並承諾於解除書簽署後,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全部上述公司及個人提出任何有關的權利主張。這樣的責任解除書讓家屬很難接受。

  郝俊波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航空公司都希望對事故有個了結,但事故發生後的閃速賠償會讓家屬感情上難以接受,而且閃賠大都是假定航空公司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引用責任賠償限額,所以賠償的非常有限。按照國際慣例,空難發生後一般會先給予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具體的最終賠償是應等到事故責任調查清楚了再定。

  郝俊波稱,伊春空難的許多遇難者家屬也找到他諮詢,或修改賠償具體條款。據他了解,伊春空難的善後賠償,一部分人已經通過協調得到解決,但由於保密原則,最終數額家屬一般不會對外界透露。

  昨日齊全軍一案開庭,幾十位幸存者或家屬來到庭審現場,“我們就想看看事故真相。”小玉說,齊全軍有責任,但是將庭審從頭聽到尾後,她們覺得被追責的不該只有齊全軍一人,“其他管理人員有沒有瀆職的?”


事件回放

  伊春空難44人死亡機長負直接責任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進近著陸過程中失事,造成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891萬元。

  事後成立的國務院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直接責任是機組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准實施進近,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需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著陸,導致飛機撞地。

  調查報告描述了飛機撞地後的情況:“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後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其餘艙門及應急出口因嚴重撞擊變形或濃煙阻隔無法打開。機長沒有組織指揮旅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

  調查報告認定的間接原因是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股東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關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事故航班的機長齊全軍,被認定負有直接責任。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齊全軍的飛行駕駛員執照,給予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處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

  新航空難曾引發對飛行員處罰分歧

  國際上,曾因空難引發對飛行員責任認定和處罰的分歧。如2000年10月31日,新加坡航空006航班准備自05左跑道起飛時,因為大雨造成的能見度不佳、機組人員的疏忽與塔臺方面的溝通不暢,因此誤闖了正在施工維修而暫停開放的05右跑道。飛機與施工機具擦撞,並隨即翻覆斷裂成三截,爆炸後引發大火。共有79名乘客和4名機組成員罹難。

  當天駕駛新航006航班的機長是馬來西亞籍,機組中還有兩名新加坡籍的副駕駛。該事故調查由臺灣飛航安全委員會主持,最後報告於2002年4月24發表。報告中指出飛行組員無視相關航圖並且未有復查確實了解其滑行路線,也可能因為轉彎時間較長,因此未能察覺航機進入錯誤跑道。

  該空難調查報告發表後,臺灣的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召三名飛行機組成員回臺灣接受查問。當時曾有傳言指這三名飛行員會被拘留並起訴,因此,國際民航飛行員協會表示,如果飛行機組被起訴,將會號召協會會員拒絕飛入臺灣地區領空。不過,最終桃園地檢署並未起訴新航的三名飛行員,他們獲准離開臺灣。新聞延展

  在國際民航界也屬首例國際民航組織派員旁聽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及在中國內地首開先例,同時,在國際民航界也尚屬首例,因此,國際民航組織昨天也派員旁聽了庭審。

  此次庭審的伊春空難飛行員刑責案件,是中國民航史上首例發生空難後飛行員幸存並被追責的案件,因此,引起業界和社會的高度關注。

  另據了解,事故航班所屬的航空公司此前已被處以500萬元的罰款。據公開資料,事發飛機所屬的河南航空,前身為鯤鵬航空,其中方股東為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9月更名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伊春空難發生後,河南航空資不抵債破產,2010年8月,河南航空名稱被撤銷,恢復其原有名稱鯤鵬航空。


 

  業內飛行員:首追刑責向飛行員提警示

  一位不願具名的飛行員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引發空難的原因有多種因素,很多時候是多種因素傳導引發空難,並非只是單一原因造成。

  “沒有哪個飛行員願意出事,航空安全對每個從業人員來講都是頭等大事。”這位飛行員指出,此次對飛行員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追責,實際上也向所有飛行員提出警示,即讓所有從業人員比以往更嚴格按照航空公司規定的飛行守則來執行飛行標准。

  另一方面,在天氣、外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可能會令飛行員判斷失誤。對於飛行員在空難中到底應該負多大的責任,並追究怎樣的刑責,這在航空業尚屬首例,也需要法律、民航界共同進行探討。

  首案至今纔出現部分因事故飛行員多遇難

  從2004年至今代理過多起空難訴訟的律師郝俊波告訴北青報記者,空難的發生有許多因素,包括機組人員、天氣、地形條件等,許多空難的發生都與飛行員有或多或少的關系,按照規定飛行員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因為空難一旦發生就很慘烈,飛行員也大都遇難,因此纔沒有被追究責任。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伊春空難調查報告中,事故航班副駕駛朱建州沒有提醒機長保持最低下降高度平飛或復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調查組建議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郝俊波稱,機長齊全軍被指控重大飛行事故罪,根據相關法律,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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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