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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男子揮拳傷人又加刑 新舊刑期合並執行入獄一年
2013-12-23 08:10:1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茜艾
東北網12月23日訊 日前,高立母親因事與李陽發生爭執,高立得知後找李陽理論,一氣之下揮拳將其打傷。因他有前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並罰高立。
高立的母親稱李陽所在的工程隊在施工時,將她的菜地壓壞,從而發生衝突。母親將此事告訴兒子後,當日11時,高立來到李陽所在的施工現場,揮起拳頭,將李陽的頭面部及左耳部打傷。
經法醫鑒定,李陽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構成輕傷,不構成傷殘等級。一個月後,高立被公安機關抓獲,賠償李陽各項經濟損失兩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高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此外,兩年前,高立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高立在緩刑期內再犯新罪,應對其撤銷緩刑,與新罪實行並罰。因高立積極賠償李陽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與前罪並罰,撤銷緩刑部分,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年。
根據《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做出判決。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說,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證明其對社會的危害性仍然存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再對其使用緩刑,應按原判刑期與新犯刑期,重新計算其服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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