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0日訊 一未成年人緩刑期間攜帶管制刀具,結果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二年。
未成年人宋某於2008年因涉嫌搶劫罪被起訴後,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考慮宋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並且犯罪情節較輕,於是本著『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則,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可誰知在緩刑期間的宋某於今年9月份的一天攜帶管制刀具在網吧上網,被公安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公案機關以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二款,對其進行了治安拘留10日的處罰,並建議法院撤銷其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二款之規定,法院認為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非法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裁定撤銷其2008年刑事判決書中的緩刑部分,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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