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5日訊 近日,記者從市城管委亮化辦獲悉,為加強城市亮化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境,大慶出臺了《大慶市市區城市亮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亮化設施的設計、使用、管理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辦法》將於明年1月1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中所稱的亮化是指景觀照明,即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規劃區內建(構)築物的亮化、市政設施(道路、廣場、雕塑、湖泊等)的亮化,以及臨時性營造景觀設施的亮化。
城市亮化規劃、設計、建設要遵循六個原則,即:內容合法、健康;圖案和造型要充分體現動感、層次感、立體感和美感;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壞建(構)築物、文物、綠化、公共設施;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在建設安裝中,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還要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政府投資的亮化設施由城管部門負責維護,非政府投資的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另外,城市亮化設施原則上與路燈同時開啟;關閉時間,冬季不得早於21時,春季、夏季、秋季不得早於22時。法定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關閉時間不得早於次日零時。
對於亮化設施,每個人都應該愛護,禁止個人和單位有以下行為:在城市亮化設施上刻畫、涂污;在城市亮化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亮化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亮化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亮化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對有以上行為的個人,相關部門將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將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