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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居民低保審批出新規 符合條件個人可單獨申請低保
2013-12-27 07:43:48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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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2月27日訊 26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為規范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正式公布實施,以確保哈市低保審核審批規范操作,今後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城鄉低收入家庭的審批審核也將參照此辦法執行。

  三類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哈市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哈市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低保。

  其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關系並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縣級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等三種情況人員則不計入家庭成員。

  首次設立單獨申請制度

  辦法中規定了低保申請的程序,並設立了單獨申請低保的制度。哈市規定,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家庭成員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家庭成員及贍養、撫(扶)養人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及財產申報單等。其中,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申請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收入范圍內且單獨立戶的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經宗教部門認定的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上級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而申請家庭在申請低保時利用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明等方式未如實提供家庭戶籍、收入、財產狀況的,經核實後,一年內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與經辦人是近親屬須申明

  為了防止親屬關系,而審核把關不嚴。辦法規定,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收入和財產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縣(市)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而有近親屬申請的低保經辦人員,本人提出回避時,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整人員,保證相關工作正常進行。同時,對已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要單獨登記備案。

  無正當理由拒不就業不能獲低保

  辦法規定了5種情況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准的家庭,不能可享受低保待遇。(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就業的;(二)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人均超過當地20個月低保標准的;(三)家庭成員名下有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和中型以上農機具的;(四)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五)家庭成員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積的。農村居民申請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

  信息核實新增民主評議環節

  為了確保審核准確性,哈市規定除了進行入戶核實、鄰裡走訪、信函索證等低保審核方式外,還增加了民主評議環節。

  辦法規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評議確認。對民主評議有較大異議的申請家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對其家庭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進行核查。評議人員則為街道辦、社區服務工作站工作人員、村(居)黨支部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

  生活困難可增發低保金

  哈市規定,低保金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准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對於低保家庭中的六類人員,通過分類施保,適當增發低保金,包括:重度殘疾人;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孤兒;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社會孤老人員;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地方政府確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此外,哈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低保家庭的賬戶。低保金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低保家庭分三級動態管理

  為了確保低保發放更公平公正,哈市規定,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低保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變化情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情況及時提交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其中,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家庭,每年復查一次,如有變化隨時復查;B類家庭為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家庭,每半年復查一次,如有變化隨時復查;C類家庭為家庭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每季度復查一次,如有變化隨時復查。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