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旨在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並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
各大網站2013年12月28日公布了這一信息,29日晚,大慶便有人觸犯了這一底線。
前車之鑒:
酒駕男與民警僵持20分鍾
2013年12月29日20時許,薩爾圖區會戰東街,兩名男子因為酒後駕車,被警方查處。
據了解,張某的朋友孫某從哈爾濱來到了大慶。
張某為盡地主之誼,在利民苑附近的一家餐館裡招待了朋友孫某。兩個人久未見面,坐在一個飯桌上便開始敘舊喝酒。
兩個人喝得很開心,離開飯店後,各自開著一輛車,一前一後地在會戰東街上行駛。
會戰公安分局的民警恰好在這個區域檢查酒駕情況。
民警見兩車行駛過來,便揮手示意張某將車停下。結果張某做賊心虛,停下車後拒不打開車門。
張某一直在車內對民警說著話,還用手比劃著。
這樣僵持了20分鍾後,在民警的勸說下,張某終於打開了車門。
經檢測,張某屬於酒駕。
民警又對孫某進行了調查,發現其也存在酒駕情況。隨後,民警將二人帶回分局,二人均被取保候審。
民警處理:
兩名男子可能被按新規處罰
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近日國家三部門規定了“醉駕八種從重處罰情形”,與原來“一刀切”的處罰標准有所區別,對於一線民警執法有很大幫助。
交警部門表示,目前按照新規要求,可以對醉酒駕車人員,處以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駛證。如果情況嚴重,警方會對醉駕人員處以刑事拘留,並將其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被抓的兩名男子,可能成為新規出臺後,我市首例被處罰人員。
新規出臺:
醉駕八種情況將從重處罰
據交警解析,新規與目前的處罰標准有一定的區別。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前醉駕導致交通事故是分別處理,醉駕會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並吊銷駕駛證,逃逸責任則要另外處理。新規只說對醉駕導致事故者加重處罰,這一點還要等待下一步的處理細則出臺。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昇以上的。以往處罰醉駕,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昇(含)以上,不管超多少,處罰標准都一樣。
但是,醉酒程度不同,其潛在的危害程度也大為不同。新規規定,醉酒程度達200毫克/100毫昇以上的,醉酒程度較重,一旦釀成交通事故,後果將非常嚴重。所以,對這樣醉酒程度的人員應該要重罰。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以往查處醉酒駕車,在處罰時並不區分駕車的地點。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由於車速很快,而在醉酒情況下如果遇到緊急情況,難以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交通安全隱患更大,所以應該加重處罰。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營運機動車屬公共交通車輛,必須有更高標准的駕駛要求,而酒後駕車絕對是不可跨越的“雷池”。所以,目前在查處醉駕中,駕駛營運機動車和其他機動車就有不同的處罰措施。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在醉酒駕車的同時,還發生以上這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就更加重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所以應該實施“數罪歸一”,加重處罰力度。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在交警部門查處醉駕行為時,很多醉駕人員選擇駕車或者棄車逃逸來逃避檢查,這些行為應該予以嚴懲。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逃逸後的醉駕人員在歸案時,已經無法查出其體內酒精含量,只能按照逃逸行為處理,無法按照醉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理細則出臺後,可能對此類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這些情形下,再發生醉駕行為,就屬於“累犯”,也應加重處罰,纔能彰顯法律的公平。
醉駕逃逸不再分別處理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昇以上,屬於醉酒程度較重,一旦釀成交通事故,後果將非常嚴重,所以應該重罰。
以前對於醉駕導致交通事故分別處理,新規只說對醉駕導致事故者加重處罰。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由於車速很快,而在醉酒情況下如果遇到緊急情況,難以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交通安全隱患更大,所以應該加重處罰。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必須有更高標准的駕駛要求。目前在查處醉酒駕車中,駕駛營運機動車和其他機動車就有不同的處罰措施。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在醉酒駕車的同時,還發生以上這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就更加重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所以應該實施“數罪歸一”,加重處罰力度。
在交警部門查處醉駕行為時,很多醉駕人員選擇駕車或者棄車逃逸來逃避檢查,這些行為應該予以嚴懲。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逃逸後的醉駕人員在歸案時,已經無法查出其體內酒精含量,只能按照逃逸行為處理,無法按照醉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理細則出臺後,可能對此類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這些情形下,再發生醉駕行為,就屬於“累犯”,也應加重處罰,纔能彰顯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