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9日訊 孫某在2009年7月份花11萬元從建華區居民李老太手中購買了一無照動遷平房,當時還不知道具體回遷地址。後來,孫某交了錢,增了面積後,終於拿到了建華區民樂家園26號樓5單元一處住宅樓。
2013年5月,李老太卻一紙訴狀將孫某告上了法庭,稱當初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合法,要追回自己當初所賣的動遷房,並要求孫某支付其居住該房四年所產生的房租租金。

2013年11月15日,建華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被告孫某稱自己當初購房款是11萬元,而原告則稱當初賣房款就是65000元,並拿出了當初“合同”為證,雙方爭論不休。而後原告李某又拿出2011年齊齊哈爾市委市政府出臺關於棚改拆遷房相關文件,稱當初雙方買賣動遷房不合法,合同不成立,打算要回當初賣的房子,而孫某則稱雙方買賣房屋時間是發生在2009年,而文件的出臺時間是2011年,先有房屋買賣,後有文件出臺,表示文件不適用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雙方僵持不下。
建華區人民法院院長范永濤及民二庭庭長趙鳳朝多次找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巴鑫、民一庭庭長袁愛民,與他們一同商討、研究此案的審判法理,力求尋找一條對原被告雙方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
經過反復探討後,2013年12月12日,建華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合同存在多處涂抹痕跡,不予以采信,認定雙方當初的購房款應為11萬元,並正式作出判決,判決內容如下:第一,被告人孫某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將建華區民樂家園26號樓5單元某樓的房屋倒出,交付原告李某;第二,原告李某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返還被告孫某房款11萬元;第三,原告李某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給付被告孫某增面積房款3381元及房屋維修基金1559元;第四,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滿意。孫某認為雖然最後法院沒有將房屋判給自己,但畢竟法院將自己當初的購房款11萬元進行了澄清,確認對方所提出的65000元購房款系虛構,還了自己一個公道。而且,還將自己的增面積和房屋維修基金的錢也一並判原告返還,她也知足了。更重要的是她從中也“吃”到了教訓,房款雖然判定為11萬元,可這11萬元四年來的利息和房屋入戶時的裝修費卻還是沒判定對方補償自己,看來今後買動遷安置房一定要慎之又慎。
法官提醒:買動遷房有風險,購買需慎重!
動遷安置房價格便宜,周邊配套較好,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睞,但與之相關的糾紛也一直居高不下。購買動遷房主要有以下風險:一是動遷房往往幾年後纔能拿到“兩證”,可能遇到賣家反悔不願意過戶的風險;二是動遷安置房往往存在家庭成員共有的情況,因為沒有“兩證”,房屋的權屬不容易查清;三是在買賣房屋後,“兩證”辦下來前,所有權人死亡,買受人在實現權利方面可能產生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