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北網1月20日訊 自己工資全部上交,還不停往家劃拉別的錢,這些錢既沒包二奶,也沒胡吃海喝,都用在了居家過日子上。可是,這樣的經濟適用男卻被有關部門查處,1月9日,又被法院判了刑。咋回事兒?
新聞背景:
社區領導“哥倆好”
46歲的高文生,是龍風區龍鳳鎮人,自2011年11月份起擔任東明(化名)社區黨支部書記。
社區主任叫高立海,是社區法人,還負責財務工作。在社區,凡是涉及到財物報銷的票據,都需要兩人共同簽字,所以兩人關系十分密切,甚至以兄弟相稱。
東明社區下屬兩家集體企業,其中一家名為東明貨運公司(以下簡稱“東明公司”)。雖然這兩家企業都有經理,財權卻掌握在社區手裡,這為兩名社區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斂財提供了方便。
剛上任沒幾天,高文生就讓東明公司出納員王大力從公司小金庫支出700元錢,為自己買來50公斤豆油。按規定,買豆油的票據需要高文生和高立海共同簽字纔能報銷,所以高文生讓王大力也給高立海買了50公斤豆油。
2013年,龍鳳區紀檢委接到群眾舉報,稱高文生貪污公款。經審查,紀檢部門認為他涉嫌犯罪。同時,東明公司出納員王大力涉嫌犯罪的行為也被查出。2013年8月,紀檢部門將此案移交龍鳳區檢察院。同月,高立海投案自首。
檢察部門通過偵查,認定二人分別貪污和侵佔的款項有:2012年春節之前,高文生以走訪關系單位的名義,讓東明公司用小金庫購買8000元購物卡。後來,他沒把購物卡送出去,而是據為己有;2012年9月,高文生讓王大力利用小金庫為他支付父親周年祭日招待費3500元;2013年春,高文生住院,由其司機申威護理、吃飯、加油,花銷1萬元,高文生安排王大力利用東明公司小金庫核銷;2010年11月,高立海讓王大力用東明公司小金庫為其購買茶幾、沙發、電視機、床墊等,花銷6190元;2011年7月,高立海讓東明公司為其支付家庭裝修費29000元;2011年11月,高立海在山西購買捷達車,來回花費人民幣21311元,除東明公司財務核銷15981元,餘款5330元由王大力利用東明公司小金庫核銷。
檢察機關查出兩人還有共同貪污的款項,並另外查清,高文生曾指使司機申威僱傭劉剛、徐忠將東明社區居民顧蘭打成重傷。
2013年11月,肇州縣檢察院以高文生涉嫌貪污罪、故意傷害罪,高立海涉嫌職務侵佔罪,王大力涉嫌貪污罪向肇州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調查:一人翻供一人認罪
2013年12月24日,肇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高文生推翻了自己在檢查機關的供述,辯稱豆油實際是王大力送給自己的新年禮物。8000元購物卡確實買了,但自己沒有獨吞。高文生稱,對他貪污罪的定罪不准確,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定他職務侵佔罪。
經調查,高文生是由東明社區黨員大會選舉出來的社區黨支部書記,經龍鳳鎮任命,不是由龍鳳鎮委派,確實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而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高立海全部認可。當公訴人問他為什麼同意給高文生報銷醫療費時,高立海說他看到高文生已經簽字了,況且自己的私人費用也經常經王大力的手在東明公司的小金庫裡報銷,不簽怕惹麻煩。
控辯交鋒:是貪污還是職務侵佔?
辯護律師認為,高文生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原因如下:1、被告人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2、兩筆共同貪污的指控,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個人貪污的指控中,8000元購物卡的花銷請法庭予以核實。
辯護人對高立海被指控為職務侵佔罪無異議,對貪污罪有異議。辯護人稱,高立海不具備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貪污罪認定的問題,起訴書中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犯貪污罪,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實三人有共同商議犯貪污罪的主觀故意,他們沒有佔有公共財物,高文生是鎮裡委派乾部,高立海是村民選舉產生乾部,兩人都不屬國家工作人員范疇。
法院判決:應屬職務侵佔
2014年1月9日,肇州縣法院下達了判決。高文生犯職務侵佔罪和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高立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王大力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申威等其他參與故意傷害的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高文生等賠償原告人顧蘭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0054元。
公訴機關認為,因三名被告人不具備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且從事的公務不具有與其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缺乏貪污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對該罪名的指控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庭外說法:
貪官常犯的那些罪
除了貪污罪外,還有哪些罪名也歸貪官們“專用”?本報請黑龍江金爍律師事務所董傳伍律師對相關罪名進行了解讀。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