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報3月20日訊 近日,一女子離婚一年多沒見到兒子,心裡苦不堪言,終於把前夫告上法庭,通過法律手段重獲探視權。
2005年秋天,孫萍與丈夫張強走進婚姻殿堂,第二年,兒子樂樂的出生給這個小家增添了許多歡樂。2011年6月,孫萍改行做買賣經常外出,與丈夫溝通機會越來越少,爭吵多了起來。2012年初,孫萍向張強提出離婚,夫妻倆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人在平分了財產後商定,兒子樂樂由張強撫養,孫萍每個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對妻子的決絕,張強始終記在心裡,離婚後每次孫萍要見兒子,張強都橫推豎擋,找各種理由推脫。每次與前夫打電話,聽著樂樂在一旁喊媽媽,孫萍都忍不住痛哭流涕。2013年4月,孫萍收集了前夫拒絕自己探望孩子的影像資料作為證據,把前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張強協助自己行使探視權。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對孫萍探望兒子的訴求,南崗區判決下月起,孫萍每周六或周日可探望樂樂一次,探視時間為9時至17時,由孫萍到張強家中將兒子接走,張強協助探望。
記者從南崗區法院了解到,離婚後再次產生民事糾紛的案件逐漸增多,去年約70件訴訟案件中,除了常見的財產糾紛,因對孩子的探視權或撫養費產生的糾紛就有約50件。南崗區法院少審庭庭長葉欣說,這類案件離異夫妻大多是因仇恨對方不讓見孩子、一方不想付撫養費或要求增減撫養費的訴求引起的。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探視權可『強制執行』法官說法
如果遇到拒不配合執行探視權判決的,法院對有協助義務的一方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當然,如果其中一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此外,撫養費糾紛主要以要求一方履行撫養費、增加和減少撫養費的訴求為主,大多數均以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