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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辦法》解讀
2014-04-23 15:12:00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譚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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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4月23日訊 為推動我省“兩大平原”農村金融創新,日前省發改委牽頭修訂的《黑龍江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兩大平原”地區至全省范圍全覆蓋。省發改委財金處張德春處長對這一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盡的解讀。

  貸款機制

  2年抵1年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基本機制,是評估抵押耕地年經營價值(通常是土地流轉價格),以其作為抵押資產超倍抵押。如農戶到期未能歸還銀行機構貸款,用於抵押的耕地超倍期限經營權將由銀行機構處置。通常采取的辦法是銀行機構通過流轉平臺,轉讓給第三方經營。例如,農戶要用其承包耕地申請1年期貸款,需要其與銀行簽訂2年的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本年度農戶未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將把第二年度經營權流轉給他人。通過流轉,銀行可以收回貸款,流轉期限1年,第三年以後的經營權仍歸原承包農戶所有。

  基本條件

  合同+權證

  依照現有職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糾紛仲裁等管理職能設在農村經營管理站,一般鄉鎮經管站承擔了絕大多數日常管理職能。因而,經營權抵押管理也應納入經管站職能范圍。當然,有條件的地方,在業務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可以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等專門服務機構,實現一條龍快捷服務。

  實現抵押的基本條件——合同+權證。規模化經營是“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的主要特征和主要建設內容。因而,《辦法》主要服務對象是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田大戶和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村合作經營組織。經營權流轉合同是合作組織的核心支橕文本。經管站開展經營權抵押業務時,要審核流轉合同的合規性,對流轉合同檔案做標識,為避免出現農戶重復抵押,還要延伸審核流轉合同所涉及的每個農戶的經營權證,並予唯一標識。

  登記和解除——登記憑證。申請抵押登記前,借貸雙方應簽訂抵押和貸款合同,經管站完成抵押登記後,抵押和貸款合同生效,銀行可實行放款。經管站完成登記,要向借貸雙方和村委會出具登記證明。貸款收回後,經管站依據銀行機構貸款歸還證明解除經營權抵押,完成一個貸款周期。

  規避重復抵押——信息公開。防止重復抵押是防范貸款風險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經營權證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網絡可查詢是便捷、有效的方法。在目前基礎上,可先易後難,逐步規范。

  抵押流程

  簽抵押+貸款+流轉合同

  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並經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貸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貸款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為有效保護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權益,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剩餘承包期限的土地經營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發揮權能

  政策保障+降低成本

  此次頒布的《暫行辦法》充分發揮農村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權能,以實現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的低利息、大額度、期限長的優勢,為在全省推廣提供可行方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成為合格、有效抵押物提供了政策保障。《暫行辦法》的頒布,進一步為我省的推廣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農地經營權不僅具有收益性,而且穩定持久,是優質的抵押物。按照《暫行辦法》的制度設計,單純以農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即能實現農戶與金融機構議價、簽訂合同、抵押登記、發放貸款,因而可簡化手續、降低貸款成本。此外,由於金融機構在發生風險時以農地經營權受償,極大降低了貸款不良風險。農村豐富的耕地資源,可以支橕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大規模開展,在逐步規范的基礎上,可以期望涉農金融機構貸款期限延長,利率降低,最終實現農民低成本融資。金融機構應大膽、充分發揮農地經營權抵押權能,實現雙贏。

  糾紛處置

  協商+仲裁或訴訟

  債務履行期屆滿,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產生爭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置糾紛:

  協商。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以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所得價款受償。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借款人所有。

  仲裁或訴訟。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約定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仲裁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責任編輯: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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