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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4-05-12 16:39:39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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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齊齊哈爾市城鄉規劃條例》。由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一、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決定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城鄉規劃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包括規劃專家和人大代表。城鄉規劃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形式、議事規則和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二、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項目規劃的,應當由城鄉規劃委員會決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三、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抵押,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四、在條例第五十二條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七項。表述為:“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者規劃許可證內容的。”

  五、將條例第五十五條刪除。

  六、將條例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應當拆除。”

  七、將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批准文件規定改變臨時建設用地性質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收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將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的方式督促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後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