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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開展清理行動 冒領養老金將以詐騙罪入刑
2014-06-07 08:47:56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林樂君 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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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6月7日訊 以往,騙取、多領、冒領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違規行為,今後,再騙取、多領、冒領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就是違法,將以詐騙罪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6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我省正開展清理冒領養老金行為,冒領養老金的將以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嚴懲。

  據省人社廳相關人員介紹,基金安全是社會保險運行的生命線。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快速發展,覆蓋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規模不斷擴大,各項待遇水平穩步提高,職工群眾獲益頗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騙取社會保險的情況時有發生,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脅。針對新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作出了解釋,將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列為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社會保險法》也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一司法解釋是有關社會保險立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進展,對遏制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打擊各類犯罪分子,維護基金安全,促進社保事業發展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責任編輯: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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