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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綠化保護力度再昇級 加大綠化管理力度
2014-06-21 10:13:44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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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6月21日訊 20日,新《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獲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提出了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並增加多條加大綠化管理力度的規定。刻扒樹皮、攀折花木等行為納入毀綠處罰范圍,綠地內燒烤最高罰1000元,新建居住區綠地不足,按面積最高罰2倍地價款。

  城市綠化優先選本土植物

  新《條例》提出,哈市人民政府應每年組織對一級保護地塊內的城市綠地以及其范圍內古樹名木保護情況的專項檢查,並在下一年度哈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中予以說明。

  對於新批准的城市綠線,新《條例》規定,哈市、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城市綠線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新《條例》同時規定,城市綠化建設應優先選用本地鄉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栽植應用本省沒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種類和胸徑在15厘米以上喬木時,建設單位應委托專業機構先期進行可行性技術論證,控制栽植數量。

  道路兩側單位實施通透式綠化

  新《條例》規定,禁止以任何名義侵佔公園綠地。公園綠地的綠化用地面積佔其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不低於70%。已建成公園的綠地未達到規定標准的,應采取措施增加綠地,對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建成的公園的地下空間禁止商業性開發。

  新《條例》提出,城市綠化建設應堅持實行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擴大綠化空間。城市立交橋、道路隔離帶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適宜綠化的,應當實施綠化。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實施通透式綠化。

  新建小區綠化面積不低30%

  新《條例》規定了建設項目城市綠化用地面積佔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建設的居住區不低於25%;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團體不低於35%;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不低於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污染物的單位不低於30%,並設置寬度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建設項目城市綠化比例未達標准的,“對建設單位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所在區域當年基准地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扒樹皮挖樹根最少罰500元

  新《條例》提高了毀綠的罰款金額和處罰范圍,“刻扒樹皮、挖掘樹根”造成損害後果比攀折花木更嚴重,也納入處罰范圍,處罰標准由“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提高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新《條例》規定,踐踏草坪、攀折花木,在樹木上亂釘亂畫,罰50至100元;在城市綠地內遛放寵物、種植農作物,罰100至500元;在城市綠地內野餐、燒烤,罰200至1000元;在城市綠地內或依托樹木設置廣告,罰1000至5000元。

  改變綠地性質要提前審批

  新《條例》規定,禁止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或者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侵佔城市綠地,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屬於一級保護地塊的城市綠地,哈市政府應提前30日提出調整方案,經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經過批准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要在同等土地價格地段內就近規劃新的城市綠地。

  樹木移植提前5天公示

  新《條例》規定,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樹木,經過批准後,樹木移植5日前,由審批部門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捐資、認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享有城市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具體辦法由哈市政府制定。

責任編輯: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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