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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2015-01-16 16:27:41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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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責任編輯: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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