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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出臺:個人繳工資4% 退休金增約20-30%
2015-04-07 07:27:33 來源:中國政府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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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一問:

  什麼是職業年金?

  我得繳多少錢?

  養老金“雙軌制”並軌後,北京市公務員董興根據相關政策對自己“積攢”養老金算了筆賬。他每月除加班費外,工資收入為5800元。按照新出臺的政策,公務員也將納入社會養老保險,按工資8%的繳費比例每月得繳464元;還有職業年金需按4%繳費,這樣,董興一個月養老保障總繳費金額就達696元。

  據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均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

  二問:

  繳了職業年金後,我退休多拿多少錢?

  使退休金增加20%至30%

  有了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公務員養老納入社會化後,退休收入將達到何等水平。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絕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不會降低。

  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退休金中來自職業年金的比例是:公務員退休沒有這部分收入,退休金待遇下降幅度在20%至30%。

  另據介紹,職業年金的實施,一定程度也將降低個人納稅負擔。我國從2014年起,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施個稅遞延優惠,也就是說,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涉及的個稅,可以延遲到退休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降低其當期稅務負擔。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介紹,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工薪收入減除費用標准是3500元,工薪階層繳納個稅,先要扣除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然後再按減除費用標准扣除3500元,超過的部分纔繳稅,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後,個人所得稅也會相應減少。

  三問:

  職業年金是否會造成新的不公?

  下一步可能還要完善企業年金

  專家指出,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而企業年金的建立是企業的自願行為。當前實施職業年金的重要原因,在於為養老保險“並軌”減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內確實會帶來一些問題,解決之道還在於完善企業年金。

  “隨著人纔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吸引人纔,會在企業年金等方面給予職工更好的待遇。”中央財經大學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國家也會逐步出臺一些政策,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

  [目前養老金水平]

  目前,我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連續10年上漲,已從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數據顯示,目前社會保障支出佔我國財政支出12%,遠低於西方國家30%至50%的比例。專家表示,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大國家財政投入。


  [通知原文]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

  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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