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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攤鐵架刮變壓器上 男子旁邊吃串觸電身亡
2015-04-28 13:54:18 來源:新晚報  作者:潘革 焦佳 連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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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報4月28日訊 男子在麻辣串攤前吃串,旁邊水果攤主正在收攤,結果遮陽篷被大風刮倒,遮陽篷鐵架一邊連上了變壓器上,一邊連上了麻辣串攤,吃串男子觸電身亡。死者家屬把變壓器經營單位、麻辣串攤主、水果攤主一並告上法庭。道外區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分擔責任,變壓器經營單位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去年8月12日19時,家住道外的周某到離家不遠的麻辣串攤吃串。麻辣串攤旁邊是個水果攤,水果攤主於某當時正在收攤。於某收移動遮陽篷時,遮陽篷被大風刮起,遮陽篷鐵質支架的兩條腿與攤床前兩電線杆上的變壓器相連,另兩條腿與麻辣串遮陽篷的鐵質支架相連,正在篷下吃麻辣串的周某被電擊死亡。事後,周某兒子找麻辣串攤主、水果攤主和變壓器經營單位索賠,但各方對賠償份額一直沒談妥,周某兒子把三方一並告上法庭。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周某被電擊死亡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應按三被告的行為與周某死因確定各自責任。

  該變壓器的經營單位對高壓設備沒盡到高度監管和謹慎注意義務,是周某被電擊的主要原因,該經營單位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水果攤主於某大風天收遮陽篷,應預見到發生觸電的風險,對周某的死亡有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王某、宋某經營的麻辣串攤遮陽篷與變壓器過近,有觸電風險而沒預見,也有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道外區法院判決周某兒子獲賠死亡賠償金35萬多元、喪葬費1萬9千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三被告按各自份額承擔賠償責任。變壓器經營單位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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