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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著火殃及鄰居 法院判決房東租戶各賠一半損失
2015-05-02 10:05:51 來源:大慶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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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日訊 出租屋失火殃及鄰家的飯店和賓館,造成巨額損失。由於導致火災的房東和租戶對賠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受害人將他們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租戶和房東共同賠償35萬餘元。

  案情回顧出租屋失火,鄰居損失巨大

  杜爾伯特的劉大山在縣城裡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3年前,他將這套房子贈給了女兒劉嬌。劉嬌與丈夫孫冬河將這套房子裝修一新,出租給一個叫張勇的男子。

  2014年3月15日20時許,張勇租住的房屋失火。大火不僅燒毀了屋內所有物品,火勢還蔓延到張勇的鄰居李永平開的飯店和賓館,將飯店和賓館的房子燒得亂七八糟,屋內物品及裝修燒毀,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杜爾伯特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為安裝在張勇家房屋二樓衛生間頂棚的浴霸過熱,或通過頂棚連接浴霸的電器線路過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災。

  李永平與孫冬河及劉大山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對李永平的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雙方議價為16萬元。

  經司法鑒定,李永平經營的飯店和賓館因火災造成的營業損失為183168元,鑒定費16000元。

  孫冬河認為,火災是張勇引起的,他應當承擔一半責任。可張勇卻認為,李永平的損失根本沒有那麼多,於是拒絕賠償。

  12月份,李永平將孫冬河、張勇和劉大山起訴至杜爾伯特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自己包括房屋及物品損失、營業損失和維修人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50萬元。

  法院判決

  房東和租戶各賠償一半損失

  經審理,杜爾伯特法院認為,原告李永平因火災而遭受財產損失,其有權向侵權行為人主張賠償。

  杜爾伯特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事故認定書:引起火災的原因為安裝在張勇家房屋二樓衛生間頂棚的浴霸過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災。火災成因還包括衛生間頂棚采用可燃裝修材料,浴霸直接固定在可燃材料上;衛生間頂棚內連接浴霸的電器管線未穿管保護。

  在庭審調查及消防部門的詢問筆錄中,被告張勇承認使用浴霸進行照明,且持續時間長。被告張勇使用浴霸進行照明,用電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對火災產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孫冬河在裝修時,使用可燃材料,將浴霸直接固定在可燃材料上,且對連接浴霸的電器線路未穿管保護,對火災產生負有責任。被告劉大山即非房屋的使用人,也非房屋裝修的責任人,在火災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張勇、孫冬河共同行為導致原告李永平的財產損失,形成共同侵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責任,根據消防部門的事故認定結論,法院認為,被告張勇、孫冬河對原告損失各負50%較適宜。被告孫冬河作為出租方,對承租人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對於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法院認為,火災造成的損失後果無法查證。原告的直接損失,包括房屋及房內物品的損失,應尊重當事人協商的結果,按照原告李永平與被告孫冬河議價16萬元較適宜。被告張勇雖對該數額不予認可,但未對直接損失申請評估,故對被告張勇的辯論意見不予采納。火災事故給原告李永平造成的經營性損失,法院認為,按照司法鑒定書認定較適宜,即原告所經營的飯店和賓館因火災造成損失為183168元。被告孫冬河對該結論存有異議,但未提出合理依據支持其主張,所以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30條,《物權法》第66條,《民訴法》64條第一款,《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若乾證據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判決李永平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359168元(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營業損失、鑒定費16000元等),由被告張勇、孫冬河各賠償179584元,被告孫冬河對被告張勇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負連帶責任者清償後可追償

  法院判決孫冬河對被告張勇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什麼意思?什麼是連帶責任?記者請審理此案的張法官進行了解析。

  張法官說,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院判孫冬河對被告張勇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李永平可以向孫冬河主張全部賠償,李永平全部賠償後,可以向張勇追償替他支付的賠償金。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責任編輯: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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