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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太在道裡某養老院摔傷 院方拿合同稱不負責
2015-07-31 08:09:15 來源:新晚報  作者:連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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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報7月31日訊 孫蘭老人今年76歲,老伴去世多年,2012年11月,她被妹妹孫雲送到哈市道裡某養老院。孫雲以送養人的身份與養老院簽訂入住協議書。協議約定,孫雲將孫蘭老人送到養老院休養,養老院提供休養服務,每月托養費為1500元。由於孫蘭老人屬於半自理的狀態,所以養老院負責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給老人打洗臉水、洗腳水,幫老人穿衣,把飯菜送到老人跟前,護理員扶著老人行走等。協議簽好後,孫蘭住進來並按時交1500元托養費。

  2014年2月,剛去妹妹家過完春節的孫蘭被送回養老院,哪知在起床後行走的過程中摔傷。一周後,孫雲來看姐姐纔發現傷情,趕緊到醫院檢查。經診斷,老人為左股骨頸骨折,醫生建議手術治療,費用約為3萬元。

  因多次索賠被拒,孫蘭老人搬出養老院上法庭討說法,該養老院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當中約定老人摔傷養老院不負責,孫蘭摔倒是因為沒叫護理員,否則不可能摔,孫蘭自己有責任,院方只能少部分賠償。

  法院認為,《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養老院和老人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成立,因養老院疏於看護致老人摔傷,因此,養老院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道裡區法院判決養老院給付老人治療費3萬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可超提示,近年來以養老院為被告的『托老』案件越來越多,老人在養老院摔傷、食物中毒、走失等情況都有發生,老人應注意這樣維權:

  1.與養老院簽訂正規的書面合同,並對各項條款逐一檢查,明確責任歸屬

  2.家屬可給老人隨身准備手機,以便遇到緊急情況及時告訴家人得到保護

  3.一旦摔傷、食物中毒或走失,家屬應第一時間報案、醫治,以便於取證、診斷和鑒定,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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