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貫徹落實〈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黑龍江省貫徹落實〈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1日
黑龍江省貫徹落實《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依據憲法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從嚴治黨、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協作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章 禁止乾預、插手行為
第四條全省各級領導乾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條司法機關的領導乾部,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乾預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六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七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乾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章 記錄
第八條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以下情況:
(一)領導乾部本人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
(二)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
(三)領導乾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
(四)其他人員以領導乾部名義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
第九條記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內容要翔實、具體,應包括領導乾部或與其相關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乾預插手的案件、時間、方式、內容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司法機關應指定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工作,建立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的專庫錄入、介質存儲、入卷存查、依法提取機制。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批示、函文、記錄等相關材料隨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司法機關應加強對司法人員的法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相關措施,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促進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
第十二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乾部不得對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十三條司法機關每季度對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對已經影響到案件正常辦理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對司法機關記錄和報送工作督促檢查,及時研究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乾部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四章 通報
第十四條黨委政法委在報經同級黨委批准後,應對同級黨委管理權限內的領導乾部違法乾預司法活動行為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領導乾部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乾預司法活動: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乾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十六條黨委政法委對領導乾部違法乾預司法活動行為的通報,應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及違法乾預司法活動的領導乾部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對領導乾部違法乾預司法活動,領導乾部打擊報復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領導乾部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未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其誡勉談話,在提昇職務或調整重要部門、崗位時慎重使用;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領導乾部對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含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條黨委政法委每年年底將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乾部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領導乾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防止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問題的發生。對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問題,各級黨組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負監督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考核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時給予相應處理:
(一)領導乾部違法乾預司法活動、造成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二)領導乾部打擊報復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的;
(三)司法人員兩次(含兩次)以上對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
(四)司法機關不如實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報告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
(五)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領導乾部,是指在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乾部。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