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日報8月20日訊 記者從18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悉,由省林業廳起草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大會審議,這標志著佔全省土地面積11.8%的濕地將得到全面保護,部分濕地保護力度不夠、遭到破壞的局面有望改變。
黑龍江省是我國濕地資源大省。據濕地管理部門介紹,全省現有濕地面積556.19萬公頃,佔全省國土面積的11.8%,建有85處濕地自然保護區。其中,沼澤濕地面積佔全國沼澤濕地的五分之一。保護其生態功能意義重大。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評價考核體系,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應當科學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維持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定期開展的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擬定全省濕地名錄,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對這些濕地進行名錄分級管理,即按照濕地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六項措施加大濕地保護力度
●保護濕地可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濕地公園可實行分區管理,即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生態功能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等。
●經依法批准在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方案。建設項目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材料和設施,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內的旅游、餐飲、住宿、娛樂等商業服務網點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符合保護生態資源、人文歷史風貌以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需要。
●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水資源相關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產、生活和濕地生態用水,滿足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濕地內禁止開墾、挖溝、築壩、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開礦、挖沙、取土、砍伐林木、采挖泥炭、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等行為。
11種破壞濕地行為將被處罰
●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將被處以責令恢復所需實際費用或者損失金額5倍罰款。
●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實際損失處以三倍罰款。
●擅自進行開發建設,將被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破壞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開墾、填埋、傾倒垃圾、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
●向濕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處以1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實際損失處以三倍罰款。
●破壞濕地保護設施或者監測設備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分別處以5000元、1萬元罰款。
●挖溝、築壩、采挖泥炭的,處以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臨時佔用濕地期限屆滿後,未進行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按照實際損失處以三倍罰款。
●排放或抽采濕地水資源的,按照濕地的實際損失或者受益者獲益金額,處以三倍罰款。
●擅自命名、掛牌縣級以上濕地公園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罰款。
●違規在濕地內割蘆葦、割草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種再生能力損害,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