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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新規實施一個月 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2015-09-29 11:16:31 來源:生活報  作者: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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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9月29日訊 28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獲悉,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針對法院民間借貸案件數量激增、新類型凸顯等問題進行了重新界定。據阿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靜濤介紹,以該院為例,其2012年民間借貸收案256件,2013年收案505件,2014年收案1160件,2015年1—9月收案1095件。自9月1日以來,法院結合實際案情發布4起典型案例,借此解讀民間借貸新規定。

  案例 借款26萬未約定利息到期後拒不償還

  新規: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014年1月,任某向朋友鄭某借款26.4萬元,並約定2015年8月10日償還,但未約定利息。到期後鄭某索要借款未果,遂將任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立即給付26.4萬元借款,並支付從8月10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為止的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任某未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應給付原告26.4萬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

  案例解析:此案中雙方未約定借款及逾期利率,舊規中“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已經廢止,新規明確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也就是說,千萬不要以為借款到期不還也沒事,以後你可能要支付比同類銀行貸款還要高的逾期利息。

  案例 借款10萬年利率36%稱利息高屬違法不還

  新規:不違背法規年利率超過36%部分無效

  2014年3月,孫某借款10萬元,並約定月利率為3%,借款期限一年,吳某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後,孫某未還款,吳某替其償還了10萬元及利息3.6萬元,後吳某將孫某訴至法院。孫某同意償還借款10萬元,但提出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過高,應當按“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法院判決:抗辯不予支持,判決孫某給付吳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3.6萬元。

  案例解析:根據“新規”,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要求還款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年利率24%與36%之間屬自然債務,要看雙方的約定情況;而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約定無效。本案中,孫某提出“利息為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屬老法條,已經廢止,月利率3%即為年利率36%,不算違背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借款人要求退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 90米房子僅賣10萬假簽合同實為借款擔保

  新規:按借貸案件審理而非合同糾紛

  2013年6月,楊某與鄭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建築面積87.17平方米,售價10萬元。同日,楊某給鄭某出具收據,今收到鄭某購房現金10萬元。2015年9月,楊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要鄭某立即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法院意見:近90平方米房屋售價僅為10萬元,支付價格明顯不合理,經詢問,楊某承認是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以此約束鄭某還錢。由此,法官告知楊某,需變更訴訟請求,將合同糾紛改為民間借貸案件,目前,此案正在重新審理中。

  案例解析:“新規”明確要求“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 老板借155萬建廠房不還錢公司也成被告

  新規:法人借錢搞生產公司共同擔責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王某系王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間,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據六份,向楊某借款金額合計為155萬元,李某作為借款擔保人,借款用途為建設王某食品公司廠房。借款到期後,楊某訴至法院請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償還其借款155萬元。

  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給付原告楊某借款155萬元。

  案例解析:“新規”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新規”指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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