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0月20日訊 歷史文化建築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今天,《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了歷史文化建築的認定和先行保護機制,提出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措施,鼓勵支持保護性利用活動。
草案規定,建成五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1、具有特殊建築藝術特色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2、反映地方歷史文化、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地域特色;3、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4、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5、與重大歷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6、具有其他特殊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教育意義。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且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教育意義特別重要的建築物,也可認定歷史建築。
草案指出,歷史文化建築應當根據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和紀念、教育意義,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在歷史文化建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除修繕、保養、搶險加固和設置保護性設施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不得對歷史建築進行與保護或者保護性利用無關的建設活動;不得在歷史文化建築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築物。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文化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
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建築物,具備開放和保證文物安全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可以開展下列保護性利用活動:1、在歷史建築中可設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2、傳統文化研究和相關經營服務;3、民間藝術表演活動;4、開設傳統作坊、傳統商鋪、民俗客棧;5、制作、展示、經營民間工藝品;6、其他保護性利用活動。
草案還規定,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建築標志說明、保護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