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4日訊 記者從哈市人民政府獲悉,2015至2016供熱年度,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六種人”將享受熱費補貼政策,其熱費補貼最高限額為房屋使用面積45平方米,供熱企業不得要求保障對象先行墊付熱費,熱費補貼的受理工作將於2016年3月31日截止。
最高補貼45平方米熱費
今冬供熱期,對居住使用城市供熱的供熱保障對象(含呼蘭區、阿城區)的認定及供熱保障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等工作,仍按照《關於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熱保障對象網上認定和熱保補貼審核發放工作的通知》執行。享受熱補的保障對象應當是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並且是居住使用城市供熱、需按政府批准的收費標准繳納熱費的住房,或使用電熱膜采暖的住房。熱保補貼的房屋性質應當是非營業性居民住宅。
《通知》規定,熱費補貼最高限額為房屋使用面積45平方米。低於45平方米的(含45平方米),按實際住房使用面積計算,超出45平方米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擔。如供熱保障補貼對象有兩處以上住房,僅就其本人在市區內居住的一處住房給予補貼。熱保補貼按哈市政府公布的熱價核定。使用電熱膜采暖的供熱保障對象,熱保補貼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28元。
供熱期中,哈市供熱保障范圍仍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民政定補優撫對象等“六種人”。居住不使用城市供熱、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及熱費補貼發放按哈市民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雙城區、各縣(市)暫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供熱困難家庭熱費保障政策。
騙補取消3年保障資格
《通知》規定,哈爾濱市、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審核享受熱費補貼人員資格。各供熱單位及個人要按照規定履行申報手續,並在其所在居委會公示,接受居民監督。
《通知》要求,供熱單位不得委托供熱保障對象辦理申報手續或支付有關費用,不得要求供熱保障對象墊付熱費。對供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熱保補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該供熱單位處以相應額度的罰款。對認定、審批部門工作人員違規、失職造成財政資金流失,由該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重復申報、偽造證件或幫助他人偽造證件的供熱保障對象,3年內取消其享受供熱保障資格,其熱費由本人承擔。
享受熱保補貼“六種人”
●四種人100%享受熱費補貼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民政定補優撫對象。
(3)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市、區屬企業失業救濟對象。
(4)單位關停破產等確實無力支付熱費的企業退休建國前老軍人。
●兩種人須個人承擔熱費的10%,其餘90%由熱保補貼
(1)市、區屬國有困難福利企業確實無力支付熱費的殘疾職工。
(2)家庭成員確實無力支付熱費的進入社保領取養老金的市、區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不含破產時已從破產費中預留並委托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采暖費的退休人員,或企業破產時已向職工個人支付熱費的退休人員,依據哈政發[2010]2號文件,2010年2月10日以後實施破產的國有企業必須預留退休人員熱費,無預留熱費的,其補貼資金由企業所屬同級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