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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10月25日訊 (記者 雷蕾) 記者從齊齊哈爾警方獲悉,10月24日下午,齊齊哈爾鐵峰公安分局光榮路派出所民警在抓捕一名盜車犯罪嫌疑人時,遭到其駕車撞擊拒捕,並造成一名民警受傷。隨後民警果斷開槍,犯罪嫌疑人於某某中彈,後經120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鐵鋒分局光榮路派出所民警在抓捕盜車犯罪嫌疑人於某某時,於某某拒捕,並駕車撞擊民警,造成一名民警腰部及肩部受傷,民警依法果斷開槍射擊。隨後,於某某駕駛被盜車輛撞擊到路邊停車位的一輛別克牌轎車,民警衝上去抓捕犯罪嫌疑人,發現犯罪嫌疑人已經中彈,後經120搶救無效死亡。至此,公安機關破獲一起盜竊車輛和吸食毒品案件,有效預防了更嚴重的案件發生。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在哪些情況下警察可以開槍?
《人民警察法》
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凶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