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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不能休假領三倍工資 由單位每年9月向省人社廳申報核准
2015-12-10 11:18:34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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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2月10日訊 記者從省政府獲悉,近日,我省出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同等的工資收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應休未休按日工資300%支付報酬。該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Q1:帶薪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帶薪年休假5天;

  2、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5天。

  注: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帶薪年休假天數。

  Q2:哪些情況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帶薪年休假天數的;

  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注: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2、3、4、5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分兩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Q3:不休帶薪年休假有啥說法?

  1、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的,或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但應該保證每兩年安排一次帶薪年休假。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經單位公示後,報省人社廳核准,按規定發放應休未休假補貼。

  Q4:應休未休補貼如何申領?

  機關事業單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廳申報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間的應休未休假工資報酬。機關事業單位發放應休未休假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納入單位下年度預算。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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