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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擬制定燃煤污染防治條例 買賣不達標燃煤最高罰5萬
2015-12-24 17:46:17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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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4日訊 (記者 張雋珊) 記者從哈爾濱市法制辦獲悉,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燃煤總量控制和燃煤的生產、加工、購銷、使用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提出燃煤經銷單位、工業企業、供熱單位(包括自供熱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載明的燃煤質量條款或者檢測報告不符合燃煤質量標准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對城市燃煤消費實行總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的中長期規劃,確定近期和長期的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實現燃煤消費總量負增長。

  建立燃煤質量管理檔案禁止摻雜、摻假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和使用單位是燃煤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燃煤質量標准,建立燃煤質量保證制度和燃煤質量管理檔案。

  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燃煤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准的燃煤,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燃煤和生物質成型燃料,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市場監管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對經營、銷售和使用的燃煤進行抽檢,抽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建成區、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以批復的工業園區規劃范圍為准)為哈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35t/h以下(不含35t/h)、29MW(不含29MW)燃煤供熱鍋爐和20t/h以下(不含20t/h)、14MW以下(不含14MW)燃煤非供熱鍋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既有的不能達標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具備連續供熱條件的燃煤鍋爐的單位,應當在供暖期間實施二十四小時低溫連續供暖。重點燃煤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公布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大氣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買賣質量不達標燃煤最高罰5萬

  燃煤經銷單位未簽訂載明燃煤質量要求的燃煤購銷合同或者未按照規定抄送燃煤購銷合同和煤質檢測報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燃煤經銷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載明的燃煤質量條款或者檢測報告不符合燃煤質量標准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條例規定禁止銷售的燃煤而為其提供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收入,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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