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1日訊 (記者 張雋珊)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經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發改委於12月16日舉行了哈爾濱市實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聽證會,依據聽證會的總體意見,市政府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哈市市區(不含阿城、雙城區)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居民用戶實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各檔氣量與價格為:第一檔:每個居民用戶年用氣量在288立方米(含)以下的,氣價標准執行每立方米2.80元;第二檔:每個居民用戶年用氣量在288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的,氣價標准執行每立方米3.36元;第三檔:每個居民用戶年用氣量在360立方米以上的,氣價標准執行每立方米4.20元。對確因家庭戶籍人口較多導致用氣量增加的居民用戶,在5人基礎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55立方米用氣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檔氣量基數。
城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以年度(12個月)作為1個計價周期。1個計價周期內的居民用戶用氣量,按照相應各檔氣量及價格計收氣費。用氣量在計價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對變更或注銷用氣戶名的居民用戶,變更或注銷之日前發生的不滿1個計價周期的用氣量,均依據1個計價周期的相應氣量額度、按實際發生抄表氣量計收各檔氣價。
此外,對獨立采暖用氣的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用氣價格按照第一、二檔氣價的平均價格執行,氣價標准為每立方米3.08元。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氣價制度,其生活用氣價格仍執行每立方米2.00元標准。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和《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氣價制度,其生活用氣價格仍執行每立方米2.80元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