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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民間借貸糾紛成仲裁焦點 租房最長不超20年
2016-01-12 09:13:1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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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2日訊 2015年,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650件,同比增長51. 16%,受案標的額20. 84億元,同比增長96. 6%,為當事人挽回財產損失近20億元。受理的案件中,商品房合同糾紛以及借貸糾紛佔據仲裁案件總數的近五成,旅游、交通責任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新的案件類型也不斷出現。哈爾濱仲裁委員會選取了幾件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案例,以增強市民的法律意識,幫助市民防范法律風險。

  利率約定不明確利息該怎麼計算

  【案情簡介】2014年2月,李先生與騰飛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李先生借給騰飛公司500萬元,利率為0. 8%,期限為1年。借款到期後,李先生向騰飛公司發出催款函,並聲明借款到期後月利率變更為2%。騰飛公司收函後未回復,也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李先生請求裁決騰飛公司償還500萬元借款,並按照借款期限內月利率0. 8%、借款期限外月利率2%支付利息;騰飛公司則認為應當按照年利率0. 8%還款。

  【案例評析】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0. 8%是年利率還是月利率,但從交易習慣上看,0. 8%為年利率利息過低,為月利率更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款期限到期後的利率變更需要雙方一致同意,李先生單方變更月利率為2%,騰飛公司並未同意,因此,對李先生變更利率的請求不予支持。裁決騰飛公司償還李先生借款本金500萬元,按照月利率0. 8%支付自借款日至實際給付日的利息。

  【仲裁提示】公民、法人在借款時,借條或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盡可能詳盡、完整,明確約定借款用途、數額、利息、期限、還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以防止日後雙方當事人因對某些事項無法達成一致而發生爭議。

  償還債務要舉證撕毀借條債未了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楊先生從陳女士處借款2. 5萬元,約定月利率1%,還款期限為2015年10月31日前。陳女士將2. 5萬元交付楊先生,楊先生為陳女士出具了借條。2015年12月,陳女士持被撕毀後重新粘貼的借條,以楊先生一直未還款為由申請仲裁,請求楊先生返還2. 5萬元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楊先生表示,債務已經全部償還,借條已經當場撕毀。陳女士則表示,楊先生是為逃避債務而當場搶奪並撕毀借條的。

  【案例評析】本案中,陳女士所提供重新粘貼的借條,內容完整,可以作為已經支付借款的證據使用。盡管還款後撕掉借條是民間的習慣做法,但這種習慣在出借人不認可的情況下,無法證明是否已經還款,楊先生仍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還款。裁決楊先生償還陳女士2. 5萬元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仲裁提示】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最直接證據,因此出借人應防止借條滅失或損毀,不能隨意交給他人;借款人還款後,也應保留還款的證據,避免因沒有證據而承擔不利後果。

  購房沒提違約金違約責任也要擔

  【案情簡介】張先生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一處商品房。張先生進戶後,開發公司未按約定時間辦理房屋產權證。雙方多次交涉無果,張先生申請仲裁,請求開發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標准支付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開發公司認為,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其不應支付違約金。

  【案例評析】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但張先生可請求開發公司承擔法定違約責任。仲裁庭認為,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的標准計算違約金。裁決開發公司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違約金。

  【仲裁提示】購房人在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對商品房面積、價款、交付房產及辦理產權證時間等重要條款進行詳細審查。如因上述條款約定不明而發生開發公司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等情形,購房人可依法要求開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口頭協議有風險多收款項要返還

  【案情簡介】大千公司與天路公司簽訂合同,委托其策劃執行某廣場奠基儀式,報酬69萬元。大千公司先支付55萬元,後支付29萬元。2015年11月,大千公司以按照合同約定多支付給天路公司15萬元為由,請求裁決返還。天路公司認為,該15萬元是雙方口頭約定增加的報酬,故不應返還。

  【案例評析】本案中,大千公司支付84萬元款項,但合同中約定報酬為69萬元,雖然天路公司表示雙方曾口頭約定將報酬提高到84萬元,但沒有證據證明此事,大千公司亦不認可。因此,天路公司應當返還多收的15萬元報酬。裁決天路公司返還大千公司15萬元。

  【仲裁提示】在民商事活動中,雙方應當盡量簽訂書面合同,相對於口頭協議,書面合同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發生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


 

  離婚協議分財產確認效力可仲裁

  【案情簡介】王女士與謝先生於2014年12月協議離婚。雙方在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謝先生名下的某房產歸王女士所有,離婚後,謝先生應配合王女士辦理更名手續”。王女士擔心謝先生不履行協議,擅自處置該房產,自身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遂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有效。

  【案例評析】本案中,婚姻、繼承、侵權糾紛等因人身關系引發的財產糾紛均屬於仲裁的受理范圍。王女士和謝先生離婚後財產分割屬於仲裁受理范圍,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裁決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

  【仲裁提示】仲裁裁決書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車輛被撞受損害貶值損失應賠償

  【案情簡介】2015年3月,王某駕車與張某駕駛車輛相撞,致張某車輛嚴重受損。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約定如不履行協議,可申請仲裁。由於王某遲遲未給付賠償費用,張某請求裁決王某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共計6萬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張某車輛損壞是因王某的過錯造成,王某應賠償張某的損失。張某所受損失除車輛維修費外,還存在車輛貶值損失。因為車輛雖然被修好,但很難完全恢復到原來的性能、規格、安全性,且事故車輛在估價上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故王某應承擔張某車輛貶值損失。裁決王某給付張某6萬元賠償費用。

  【仲裁提示】在行車過程中,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方可能需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貶值損失以實際損失計算,必要時可申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租房有期限最長不超20年

  【案情簡介】2010年9月,順達公司與馬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某商服租給馬先生,期限40年,每年租金15萬元。馬先生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2015年7月,馬先生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順達公司返還超過20年部分租金。順達公司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不同意返還超過20年部分的租金。

  【案例評析】本案,馬先生與順達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違反合同法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強制性規定,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裁決順達公司返還馬先生超出20年部分的租金。

  【仲裁提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簽訂廠房、大型設備等租期較長的合同時,應注意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未經同意轉債務所欠債務也要還

  【案情簡介】某開發商拖欠某施工單位工程款800萬元。由於資金緊張,2015年4月,開發商與案外人李先生簽訂《轉賬協議書》,約定開發商拖欠工程款由李先生支付給施工單位。後施工方向開發商索要工程款,開發商認為其應當向李先生索要,拒絕支付。2015年10月,施工單位請求裁決開發商給付拖欠的800萬元工程款。

  【案例評析】本案中,開發商與李先生簽訂《轉賬協議書》未經過債權人施工單位同意,對施工單位無約束力,施工單位與開發商仍有債權債務關系,開發商仍應給付施工單位800萬元工程款。裁決開發商給付施工單位800萬元工程款。

  【仲裁提示】公民、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時,常采取“轉賬”方式清償三角債。在“轉賬”過程中,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第三人代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應經過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通知債務人。

  赴韓旅游遭遣返損失費用誰來賠

  【案情簡介】2014年11月,高女士等四人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並交付旅游費用。抵達韓國後,由於四人只攜帶一只皮箱,引起韓國移民局的懷疑。移民局開箱檢查後,認為四人攜帶的日用品過少,有滯留韓國的傾向。次日,四人被遣返回國。2015年2月,高女士等四人以旅行社未召開行前說明會告知其注意事項為由申請仲裁,請求旅行社返還團費。

  【案例評析】本案中,游客被拒絕入境的原因是遭到韓國移民局的遣返,依據遣返事由不能認定游客和旅行社有過錯,且移民局遣返游客的行為是國家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旅行社作為專業機構,所掌握的赴韓旅游信息和對風險的判斷能力顯然高於普通游客,而游客自身也應當具備一定的旅游知識,了解相關注意事項。因此,裁決旅行社承擔主要責任,游客承擔次要責任。裁決旅行社返還游客60%的團費,游客承擔40%的團費。

  【仲裁提示】在安排游客出境旅游前,旅行社應詳細了解目的地國家對游客出入境的要求及法律法規等相關信息,並提示游客做好相應的准備工作。游客也應在出行前做好功課,了解與目的國相關的旅游注意事項,以確保順暢出游。

  電子郵箱非實名對方不認需舉證

  【案情簡介】2014年12月,中聯公司與開盛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中聯公司為開盛公司的工程提供諮詢,諮詢報告的形式為書面形式及電子文檔,諮詢費用為80萬元。後中聯公司將諮詢報告的電子文檔發送到其認為的開盛公司的郵箱,並要求開盛公司支付諮詢費用。開盛公司以其未收到書面諮詢報告及電子文檔為由,拒絕付款。2015年8月,中聯公司請求裁決開盛公司給付諮詢費用80萬元。

  【仲裁評析】本案中,中聯公司將諮詢報告的電子文檔發至某郵箱,由於郵箱不具有實名的特點,且雙方未約定接收諮詢報告的指定郵箱,難以證明該郵箱的歸屬,因此不能確定中聯公司已經交付諮詢報告的電子文檔。

  另外,合同約定提供諮詢報告的形式為書面形式及電子文檔,即使中聯公司交付了電子文檔,也不符合合同約定。故中聯公司的請求未得到支持。裁決駁回中聯公司要求開盛公司給付諮詢費用80萬元的仲裁請求。

  【仲裁提示】目前,越來越多的文件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傳輸,接收郵件的郵箱多以數字加字母形式組成,且未經實名認證。因此,在重要的經濟活動中,一定要事先約定對方接收文件的郵箱,以避免因不能確認郵箱歸屬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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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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