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紀守規營造管黨治黨的新常態
張雨浦
治國之要在於治黨,治黨之要在於德法並重、內外加力。深入貫徹落實《准則》和《條例》,對於在新的歷史時期實施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偉大工程,著力營造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態,具有重大意義。通過初步學習,我認為貫徹落實《准則》和《條例》,應該注意從以下三方面深化認識和准確把握。

第一,正確認識黨紀與法律的關系,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紀律和法律,都是約束人的行為的基本准則與規范。但從適用對象看,黨紀是針對黨員的,是黨內的規范;法律是針對公民的,是黨內外所有公民的法規。由於共產黨員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其本質特征是“先進性和純潔性”,所以黨對黨員、公眾對黨員的要求,必然嚴於、高於普通群眾。有許多事情,群眾做了不犯錯誤,而黨員做了就要受到追究。新的《准則》和《條例》,注重教育引導、抓早抓小、抓細抓實,有效解決了“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等問題,充分體現了“全面從嚴”和“治病救人”的特點。對黨員來說,不違法不等於不違紀,而一旦違紀就要受到嚴肅追究。今後,紀嚴於法、紀在法前、越來越嚴、越來越規范,應該成為每個黨員必須適應的管黨治黨的新常態。
第二,正確認識自律與他律的關系,堅持法德並舉、以法為重。自律是自我教育、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依靠的是一個人的良知、品德、修養和境界。新《准則》堅持正向倡導,列出了“正面清單”,明確了應該怎麼做;新《條例》堅持反向約束,列出了“負面清單”,規定了不能乾什麼。一個重在立德、是“目標導向”,一個重在立規、是“問題導向”。一條“高線”和一條“底線”,共同構成了從嚴治黨的規范體系,有利於實現更佳效果、更大效能。我個人認為,在現實的時空條件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初級階段,他律比自律更重要,至少對大多數人更重要。這是因為,自律具有主觀性、易變性和差異性,難以衡量和把握;他律則具有客觀性、穩定性和同一性。正如列寧指出的,“我們把希望寄托在個人的優秀品質上,這在政治上是不成熟的表現”;鄧小平同志也講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黨的十八大以後,習近平同志強調,“紀律不嚴,從嚴治黨就無從談起”;王岐山同志強調,“要用紀律管住大多數,使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等等,都體現了共同的取向。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作為黨的組織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該把保廉防腐的重心放在他律即嚴格執紀上面。
第三,正確認識普通黨員與領導乾部的關系,堅持突出“關鍵少數”、突出責任擔當。《准則》與《條例》,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作為黨的一份子,遵守這些要求是黨章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也只有全黨做到了,纔能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目標。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由於黨的領導乾部處於特殊重要的位置,所以領導乾部帶頭執行《准則》和《條例》就具有更大的示范和帶頭作用。正因為如此,《准則》除了對全體黨員提出要求以外,還專門對領導乾部提出了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四項更高要求;《條例》也第一次將主體責任列入黨紀之中,對黨組織負責人不負責任的失職瀆職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即對違紀問題,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以外,還將追究領導乾部的“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對領導乾部提出了更嚴更高要求。因此,我們在抓學習、抓教育、抓落實的過程中,應該始終盯住“關鍵少數”如何發揮“關鍵作用”問題,真正做到先讓“關鍵少數”學習好、理解透、把握准、落實到位,成為遵紀守紀執紀的模范。作為市委書記,更要發揮好承上啟下、以上率下作用,帶頭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准則》和《條例》,既要擔起管好自己、管好親友和身邊人的責任,又要擔起管好班子、管好隊伍的責任,切實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嚴抓嚴管,從而為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營造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態,提供堅強有力的隊伍保障。(作者系牡丹江市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