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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老人房產再婚老伴怎麼保留居住權?
2016-01-18 10:49:32 來源:生活報  作者: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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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月18日訊 近日,哈市7旬老人對自己的房產等家產進行了分配,如何在自己的子女、再婚老伴以及繼子女間權衡財產分配,成了老人的頭疼事。

  6日,哈市7旬老人鄭和在老伴兒王氏的攙扶下來到北方公證處,諮詢如何立遺囑。據了解,鄭和與老伴兒王氏是黃昏戀,10年前,雙方紛紛喪偶,鄭和與前妻育有兩子,王氏與前夫生了一個女兒。2015年10月,鄭和被檢查出患有腎囊腫,急需手術治療,鄭和擔心自己下不了手術床,便想在術前料理好家產。他與王氏商量把家中的5萬元現金留給王氏,鄭和婚前買的住房留給自己的兩個兒子平分,王氏表示接受,於是,兩人在親友見證下,簡單地寫下了遺囑。但是,王氏的女兒知道後堅決不同意,她的理由很簡單,如果房子只留給鄭和的兒子,那鄭和去世後,母親將無處居住,她要求房子應該有母親一份。

  對此,公證人員表示,雖然法律條款中沒有對居住權的說明,但是可以通過辦理附條件協議的方式解決鄭和的煩惱。

  據北方公證處公證人員王琦介紹,根據繼承法,沒有實際撫養過的繼子女沒有繼承權。此外,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法律上強制性的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就該內容作任何變更,居住權的意義是明顯與繼承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條款,侵犯繼承人的利益。因為居住權是一種使用權,在遺囑中為他人設定居住權也就是賦予他人使用該房屋的權利。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遺囑中可以設定居住權,但亦未明確規定不可以設定居住權。因此,公證處建議鄭和,可以在立下遺囑公證的同時,附加一項王氏與鄭和兒子的協議,以繼承生效為附加條件要求:『鄭和去世後,鄭和的子女繼承其房產,王氏均有權在上述房產中居住,直至死亡』的協議,由此確保王氏對房屋的使用權,對此協議,王氏和其女兒表示可以接受,於是雙方順利辦理了遺產繼承公證以及附條件協議公證。

責任編輯: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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