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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出臺相關辦法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將受追責
2016-01-29 10:33:23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王雨蓉 郭銘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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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1月29日訊 記者從省政府獲悉,近日,我省出臺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政府,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辦法規定,對隱瞞已發生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依法報告事故,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應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事故報告後發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政府,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辦法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舉報瞞報、謊報事故行為。對瞞報、謊報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屬於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照乾部管理權限處理;瞞報、謊報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罰款,還要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直至依法關閉;負有事故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因瞞報、謊報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及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產委員會對瞞報、謊報事故掛牌督辦,督促瞞報、謊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瞞報、謊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應將查處結果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本級政府網站、安全監管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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