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2月4日訊 為了省幾萬元的購房中介費,大慶的王先生“跑單”,私下與房主達成協議,結果被中介發現告上法庭。日前判決下來了,王先生補交1萬元購房中介費。
2014年12月,王先生與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及看房確認單,約定如看好提供的房源並成交,向其支付房價的1.5%中介傭金。看房後第二天,在中介的牽頭下,房屋買賣雙方約好見面商議價格,但因價格不合適沒有達成交易。三天後,當中介再次約房主看房時,房主表示房子已經賣了,而且買主正是王先生。中介隨後多次向王先生索要中介費,但王先生說自己通過其他途徑獲取房主信息,並進行交易,完全合情合法,不違反《居間合同》。同時,王先生稱中介給出的房屋售價為102萬元,而最終交易價為72萬元,其中中介人員違反誠信原則,隱瞞實際價格,鑒於以上兩點,王先生拒付中介費。因達不成一致,中介要求按照協議約定最大中介費比例,即交易額的5%支付中介費5.3萬元。
2016年1月末,大慶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及看房確認單》屬居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願,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經履行看房義務,並為其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提供機會,王先生應按照違約金條款,支付房款1.5%的違約金,因此判決王先生支付中介費1萬元。
責任編輯:王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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