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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可在稅前加計扣除 審核程序簡化
2016-02-16 08:28:57 來源:大慶網  作者: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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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6日訊 日前,記者從市國稅局獲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新政出臺,企業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按此新政實施。市國稅局工作人員表示,與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很多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將有力促進企業開展研發活動。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優惠昇級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施行以來,在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推動產業結構昇級、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但在政策執行中,也存在加計扣除政策不完全適應企業研發活動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審核程序相對復雜等問題。

  為了進一步完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使更多企業能夠享受到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推動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進而推動企業創新轉型。 2015年11月2日,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科技部發布了《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對有關政策進行明確。2015年12月31日,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就貫徹落實該項優惠政策具體征管問題做出詳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執行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便利納稅人及時、准確地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新政從五大方面進行調整完善

  記者了解到,與原來的政策相比,此次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調整完善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放寬研發活動適用范圍。據介紹,原來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期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范圍,現改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餘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裡來。

  進一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在原有基礎上,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同時放寬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限制。

  支持創意設計活動。新政策明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政策調整後,僅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減少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調整後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後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只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也就是說,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進一步細化

  《公告》在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研發開發人員構成、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

  研發活動指的是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6項費用。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

  在研究開發人員構成方面,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勞務派遣等形式。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後勤服務的人員。

  企業委托進行研發,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同時,為有利於鼓勵我國企業提高科技創新水平和能力,企業委托境外機構和個人研發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境外”包括我國港澳臺地區。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部分活動和行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如涉及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活動。在行業上,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稅部門規定的其他行業也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該工作人員強調,研發費用的核算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部分都應屬於規定的范圍,並符合法律、法規和稅務總局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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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