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3月15日訊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3月15日起施行,該《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法律配套體系,為廣大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監管維權提供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近日,省工商局就《條例》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亮點之一:界定了十四種欺詐行為。針對消費中常見的“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手段進行價格表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銷售誘導”等十四項欺詐行為做出了嚴格的界定,既為經營者劃出了行為“底線”,又為消費者提供了維權依據。
亮點之二:叫停了收取開瓶費、餐位費等“霸王條款”。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設定“收取餐位費、開瓶費、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不得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做出“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亮點之三:規定了經營者需要向消費者支付預收款利息。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費者利息,但消費者已享受到預付款優惠的除外。經營者需要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亮點之四:明確了公用事業經營者應當履行公示和告知義務。從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明確要求應當公示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標准和收費標准,如果未達到公示標准,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經營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消費者未支付費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並為消費者留出必要的准備時間。
亮點之五:擴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范疇。針對社會關注、消費者關心的焦點、熱點問題以及新興消費方式、消費行業的特點,將營利性教育培訓、商品房銷售、美容服務等消費爭議多發行業的有關事項納入《條例》規范的范圍,對其經營行為予以規范。
亮點之六:建立了消費糾紛調解與人民法院司法銜接機制。暢通消費糾紛解決渠道,增加了人民法院支持消費糾紛調解的條款,對於經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經營者和消費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實現消費爭議快速調解、快速結案。
亮點之七:強化了消協組織的維權功能和監督作用。消費者協會作為消費者權益的忠實代表者和堅定維護者,在《條例》中被賦予了更多的職責。如:消費者協會認為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可以書面告知有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還可以就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事項向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反映、查詢、建議,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超期不答復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被查詢單位的上級單位反映,也可以公開披露、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