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3月21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教育部門獲悉,哈市日前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過渡期實施意見補充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校車的使用許可審批、監管部門以及過渡時限等。3月1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所運營校車依法進行管理。
據了解,為進一步完善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補充意見》要求,新注冊成立的校車服務企業,應具備校車企業經營范圍只從事『接送學生服務』、申請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的企業必須具有不少於50臺企業自購載客7人以上車輛等條件;《補充意見》實施之前的送子車企業需是專門從事『接送學生服務』的校車經營企業,被確定為過渡期內市(縣)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在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前提下,發照機關可以依據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經營企業申請將專門從事『接送學生服務』的校車經營企業的經營項目調整為『接送學生服務』;送子車企業除經營『接送學生服務』外,其經營范圍還包括其它項目及道路運輸經營的,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時,則需提供道路旅客運輸許可證後,方可申請校車使用許可。
對於校車線路審批流程,《補充意見》指出,校車原則上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不得擅自變更,但結合哈市過渡期實際情況,確定申請變更校車行駛線路時,首先應取得市政府批准、在前一次審批六個月之後方可更改線路,重新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及校車標牌。對於校車的監管將由公安交管、教育、交通運輸部門各司其職,強化管理,聯合執法。過渡期內,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以國標校車檢驗合格為准,國標校車檢驗不合格或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GPS入網服務證明發生變化的,校車使用許可即作廢。另悉,全省確定從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為校車使用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