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1日訊 原標題:補辦出生證明需備齊七項材料
網友“DQCM”問政:
我家寶寶是2014年在油田總醫院出生,在辦理生育保險報銷時,被單位不慎把出生證明丟失了。現想要補辦,請問補辦出生證明都需要什麼流程?需要去哪裡什麼部門補辦什麼手續?近期要給孩子購買機票,急需出生證明。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辦理嗎?
市衛計委回復如下:
感謝您對衛生和計生工作的支持和關注!
以下七項材料准備齊全,提交到市衛計委婦幼科,市衛計委審核合格後,即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要求補發的,須提交材料:
1、申領人向出生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對市衛計委寫個申請書,寫明孩子出生、其父母信息、證丟失原因等具體情況)
2、提交原簽發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復印病例,並加蓋公章。)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到原簽發單位或落戶機關復印,並加蓋提供單位公章)
4、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的戶籍證明;(已落戶的,提交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未落戶的,提供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孩子未隨父隨母落戶的戶籍證明原件)
6、現住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證明孩子及其家人居住情況,具體門牌號等居委會或村委會可以證明的信息)
7、登報聲明原件。(大慶日報登報聲明原出生證因丟失而作廢)
注:申請人必須為新生兒母親,不是母親申請,必須持有公證處公證的新生兒母親出具的委托書。
由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材料審核,負責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同時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