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2日訊(付建國 實習記者周秘 記者雷蕾)隨著私家車的普及,因借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日漸增多,借車後出現的交通事故責任到底如何分擔?車主及轉借車是否也需擔責?4月8日,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借車引發的官司,對責任如何劃分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私家車被多次轉借後肇事
2012年,被告代琳為了生活方便購買了雪弗蘭牌轎車一輛,並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200000元)。
2014年5月初,代琳把車借給了好友唐龍(被告)。不久後,被告唐龍又將此車出借給了一個雖會開車但沒駕照的好友秦衛。
2014年5月12日,秦衛與朋友聚會喝了酒,屬於酒駕且無證駕駛,這輛雪佛蘭轎車與原告鄭軍駕駛的比亞迪牌轎車相撞,導致原告鄭軍受傷,並且車輛被撞損壞。後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秦衛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鄭軍無責任。
經人身損傷鑒定,被害人原告鄭軍所受損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經核算,鄭軍所受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鑒定費、車損金額等各項損失共計178244.03元。
賠償責任究竟如何劃分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秦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導致原告鄭軍受傷住院治療,其應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秦衛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被告中保大慶分公司為被告秦衛所駕駛肇事車輛的交強險的保險人,故其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代琳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唐龍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在明知被告秦衛不具備駕駛資格並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給被告秦衛駕駛,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交強險最高賠償限額為122000元,但因被告秦衛無證、醉酒駕駛車輛,依據法律規定,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人保公司不予賠償。
另外,在另案中,已判決人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該案原告張菲(本案中原告車輛的車上人,與原告鄭軍是夫妻關系)51261.56元,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的賠償限額剩餘68738.44元,應全部賠償給原告。
超出交強險賠付范圍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伙食補助費等損失71712.59元,鑒定費4200元、車輛損失費33593元,共計109505.59元,應由被告秦衛、唐龍共同承擔。
4月8日,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轎車多次出借後交通肇事的賠償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賠償原告鄭軍各項費用共68738.44元;出借人被告秦衛、唐龍共同賠償原告鄭軍各項費用109505.59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