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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引發廝打 老人突發心髒病去世 吵架男子被判刑賠了9萬多
2016-04-21 09:19:05 來源:生活報  作者: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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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4月21日訊 去年3月,哈市平房區的王某在小區遛狗,與同時遛狗的趙某發生口角並廝打起來,後來兩人被帶到派出所。就在警方調解時,趙某因突發心髒病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因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一年六個月,賠償趙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9.5萬餘元。

  案情回顧:

  遛狗引發廝打

  老人突發心髒病去世

  去年3月,哈市平房區20多歲的王某帶金毛遛彎,一只小白狗對它叫,金毛跑去時,小白狗年近六旬的主人趙某踢了金毛。兩人因此互相謾罵,趙某誤以為王某要打他,先揮拳打過去。隨後王某打掉對方眼鏡,雙方廝打起來。40分鍾後,民警將兩人帶到派出所調解。

  正當民警要為趙某做筆錄時,趙某表示心髒難受,後被送醫。經搶救,趙某不幸離世。次日,王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隨後被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法院判決:男子因過失致人死亡被判一年半

  趙某的家人認為趙某的死與王某發生爭吵、廝打有直接關系,要求進行司法鑒定。經法醫鑒定,趙某眼眶周圍有皮膚擦傷並伴有腫脹,右前臂與右前腿處有皮下出血,系受鈍性外力作用形成,符合在爭吵、情緒激動等精神、心理因素或過度疲勞等誘因作用下急性發作死亡。

  2016年4月,經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因瑣事與趙某發生爭吵及肢體衝突,造成趙某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發作而死亡,原審認定其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准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趙某患有心髒病程度較重,經鑒定,此病在情緒激動、爭吵等心理、精神因素誘導下,可急性發作並致死亡,因此,王某與趙某的死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王某與趙某發生爭吵並有肢體衝突損傷程度輕微,不能致死,因此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審理後認定,維持一審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趙某家人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5萬餘元。

  律師解答:君子動口不動手動手致死負刑責

  據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主任郭瑞琨律師介紹,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結合這個案件,可以從主觀過失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來理解。“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王某案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即王某在與趙某發生肢體衝突時,應當預見自己對一位老人大打出手可能會造成誘發老人疾病突發等損害後果,而他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沒有及時制止自己的傷人行為。所以說,王某在主觀上是有過錯的,屬於過失,這就有別於意外事件。在客觀行為上,需要判斷“行為”與死亡後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因果關系存在與否。如果鑒定也確認了因果關系的話,那麼王某這一因瑣事而引發打斗致人心髒病發作死亡的案件,被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並無不當。

  郭瑞琨律師提醒,君子動口莫動手,發生矛盾理性解決。如果王某在案發時能夠控制情緒,不與趙某發生肢體衝突,他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因為疏忽大意過失的核心要素在於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到損害後果,如果雙方只是口舌之爭而導致趙某突發心髒病猝死,按照常理判斷罵人是不會產生死亡後果的,不能滿足“應當預見”的主觀要件,也就不能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當然,那樣的話,王某可能仍需對趙某的猝死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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