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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公布十大知識產權案市民狀告哈爾濱銀行商標侵權
2016-04-22 23:08:49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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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2日訊(記者 雷蕾)4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五年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並發布了十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市民呂某狀告哈爾濱銀行商標侵權糾紛案頗引人關注。

  原告呂某於2007年1月24日申請注冊“”圖形商標,於2010年2月14日取得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項目包括銀行、信托等。被告哈爾濱銀行是於2006年8月完成創作“”設計作品,於2006年10月19日申請商標注冊,因故未獲准,其自2007年12月開始在經營中實際使用。呂某起訴請求哈爾濱銀行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設計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哈爾濱銀行依法享有其創作的“”商標設計作品的著作權,其著作權取得的時間是2006年8月。呂某於2007年1月24日申請注冊“”商標,晚於哈爾濱銀行取得“”商標設計作品著作權的時間。哈爾濱銀行的“”商標所產生的商業價值,是其長期使用、經營、宣傳的結果。而呂某自認其自申請商標注冊至今是無業,既沒有自己使用,也沒有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呂某持有的“”注冊商標不具有商業品牌價值,其所稱因享有商標專用權而可獲得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沒有根據。哈爾濱銀行在先使用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商標合法,其關於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抗辯主張成立,應予支持。呂某關於哈爾濱銀行侵害了其注冊商標權的訴訟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是如何解決呂某的注冊商標權與哈爾濱銀行的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問題。對此,應按照保護在先權利和誠實信用、公平等原則界定當事人的權益。哈爾濱銀行在呂某申請和取得注冊商標之前取得“”商標設計作品著作權,並使用在先,呂某沒有使用。哈爾濱銀行享有在先權利,應予保護,不構成侵權。呂某的涉案商標是注冊商標。已注冊商標的搶注或惡意注冊問題,屬於應當按照行政程序處理的商標行政爭議,不屬侵害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審理范圍;且呂某是否屬於惡意搶注,不影響本案結論,故本案不對呂某是否屬於惡意搶注作出評判。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對搶注商標現象有規制作用。

 

責任編輯:呂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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