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國有企業劃出部分股權轉讓收益、地方政府出讓部分國有企業股權。

專項解決廠辦大集體和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歷史遺留問題。
中央財政繼續對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獎補結合』政策,允許中央財政獎勵和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支付改革成本。
責任編輯: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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