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7日 訊夫妻離異後,最大的爭執往往是孩子的探視問題。而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去年12月份,家住紅崗區的李女士和前夫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由前夫撫養。然而,離婚至今,她有近半年的時間沒看到孩子了,每次想去看孩子,前夫都以各種理由拒絕。5月12日,李女士向記者訴說了這件鬧心事。
事件想孩子想得“發瘋”
據李女士講,她兒子今年6歲,馬上就要上小學一年級了。談起離婚的原因,李女士一肚子委屈。
她說,丈夫是單親家庭,當時和丈夫處對象時,因自己沒有正式工作,家又是外地的,婆婆不同意。但那時候,兩人感情很好,交往了一年的時間,就登記了。
婚後,他們和婆婆住在一起,和婆婆相處的日子裡,兩人經常發生矛盾,每次丈夫都站在婆婆一邊,為此,李女士沒少和丈夫吵架。直到後來,兒子出生了,李女士和婆婆的關系纔算緩解。可是好景不長,兩人又在如何教育孩子的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我婆婆總用老一套的教育方法管孩子,我這個人性格直,看不習慣就說,我丈夫就認為我不孝敬他媽了,有一次,他還動手打了我。”李女士說。
2015年12月份,李女士又因教育孩子問題,和婆婆吵了起來,這次,丈夫再次動手打了她。
“我實在無法忍受了,提出了離婚,12月底,我倆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我要孩子,他們說啥不同意,為了能順利離婚,我就同意把孩子給他們了,可是沒想到,離婚後,他們不讓我看孩子。”李女士說著說著,眼圈泛紅了。
李女士說,她特別想孩子,每當看到別人家的孩子有媽媽陪著,她心裡就特別難受,她覺得,夫妻離婚了,不應該拿孩子出氣。孩子這麼小,她希望丈夫不要剝奪她對孩子的探望權。
如果還是不讓她看孩子,下一步,她會去法院申請探望權的執行。
調查糾紛的根源在“斗爭”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當父母雙方分道揚鑣時,因無法探望孩子而發生的糾紛逐漸增多。那麼,導致探望權發生糾紛的根源到底在哪兒呢?
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說,探望權的規定雖然是為了維護非撫養方探望孩子的權利,但其根本上,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一種普遍現象:許多父母離婚後在一些問題上產生爭執,有的因怨氣無處發泄,有的因撫養費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感到委屈的一方,便抓住探望權這根稻草,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
從探望權糾紛案件中不難看出,其糾紛的根源多數在於大人間的斗爭,並沒想到孩子的成長。
那麼探視權法律判決後真的有效嗎?
李律師說,目前雖有了“探望權”的判決案例,但判歸判,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申請執行時,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又成為一個棘手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是,雖然有的判決中對探望的時間、地點等等做了很詳細的規定,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根本沒有那麼多的人力保證判決執行。
當一方阻撓另一方探望孩子時,非撫養方便會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其探望權,這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執行工作量,另一方面就是法院依法實行了強制執行,結果也會成為反作用,導致父母雙方的矛盾激化。
說法父母要多為孩子考慮
“探望權”的實現,不可能僅僅依賴法律的強制力。如何讓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真正實現?律師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中勝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華政勇說,法律的支持是前提。探望權是訴訟請求之一,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可以一並提起探望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調解結案的,可以就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和方式達成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探望權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主文條款載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必須協助執行。
登記離婚或判決離婚時,當事人雙方未就探望權提出主張,而在離婚後發生探望權糾紛的,可以“探望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
慶大律師事務所的李賢偉律師說,其實,消除探望權的尷尬,離婚當事人的態度是最重要的。
探視權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親情的交流和維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又是親情權、團聚權。
對孩子來講,父母離異已是不幸,讓孩子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更會造成孩子心靈的創傷,所以,關鍵還要靠父母雙方從孩子的角度,思考探望權的問題,不要把自己的感情、恩怨強加在孩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