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3日訊 環評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時限分別由法定的60和30個工作日,在縮短為27和1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再縮短到20和13個工作日。
這組數據,僅是市環保局落實環評審批改革要求、優化發展環境的一個縮影。
5月26日,市環保局召開全市環評機構工作會議,下發了《關於環評文件技術審查及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環評文件的編制、技術審查及審批過程提出具體要求,旨在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規范環評文件報審報批流程。
據了解,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通知》指出,環評文件編制時限以環評機構和建設單位簽署的合同約定為主,在環評委托單位及時全面提供真實資料的前提下,原則上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時間不超過60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時間不超過20日。這樣可避免久拖不決影響項目審批。
《通知》規定,建設項目技術審查分為技術審查會和函審兩種形式。其中,在技術審查會和函審後,報告書15天、報告表7天內,環評單位報送環評文件修改初稿到環評科,並附專家意見修改單。環評文件修改要求“一版制”,環評單位修改環評文件2次還存在問題的,將組織專家重新審查該項目;未按要求和時限修改意見的,在修改未完成前,不再受理該環評單位新報審項目。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辦法》,針對環評機構的管理,《通知》提出,環評機構應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時,應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環評機構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簽;環評機構要保障環評文件的質量,避免出現重大失誤;環評機構嚴禁涂改、出租、出借、盜用、倒賣環評資質證書,嚴禁超越環評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提供環評技術服務,擅自變更環評文件類別;環評機構禁止采取惡意競爭、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接環評業務。
“市環保局每年將對在我市開展環評業務的機構進行年度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分別給予信譽評價,對於信譽評價較差的環評機構列入黑名單。”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還會把年度考核結果在環境信息網站公開,以供建設單位查詢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