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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醉駕男連刮三車後『跑了』 又撞一車後被車主『逮住』
2016-06-30 16:04:2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史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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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30日訊 29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崗區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多起因飲酒引發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類案件。其中,在今年2月22日凌晨,一名開著大眾牌邁騰轎車的醉駕男子在果戈裡大街上,因開車過程中違反禁令標志,撞傷一名和撞死一名環衛工人。近五年來,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共受理酒後危險駕駛、酒後交通肇事類案件265件。其中,2012年受理15件,2013年受理27件,2014年受理64件,2015年受理67件,受案數量呈逐年上昇趨勢。2016年年初至今受理92件,且首次出現了兩起女性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提起公訴的案件。

  醉駕男子連刮路邊三輛轎車 逃逸又與車輛相撞後被抓

  2015年8月4日23時許,張某某無證駕駛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沿哈市南崗區鐵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鐵路街與和興七道街交口時,將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路邊的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刮蹭。隨後,張某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並在沿鐵路街、哈爾濱大街行駛過程中又先後刮蹭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邊的別克牌轎車、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邊的大眾牌轎車。

  當車行駛至南興街與哈爾濱大街交口右轉彎過程中,張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金某某駕駛的捷達牌小型轎車相撞,張某某在逃離現場後被金某某追上並將其抓獲。經哈市交警部門鑒定,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16. 36mg/100ml,是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賠償被害人徐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共計7400元。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張某某認罪、悔罪且已給予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醉駕男子開車追尾 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335.60mg/100ml

  2014年2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五菱牌小型轎車行駛在花園街與鐵嶺街交口附近,與前方楊某某駕駛的雅閣牌小型汽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及王某某車內乘車人魏某某受傷。經鑒定,魏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王某某靜脈血檢測乙醇含量為335. 60mg/ 100ml,屬醉酒駕車。

  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醉駕男子開車撞上地鐵圍擋 車內2人受傷、1人重傷

  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親屬關系,與被害人宿某某、方某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4月29日21時許,四人在哈市南崗區哈西大街飲酒至次日2時40分許,李某某醉酒駕駛寶馬轎車沿哈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復旦路附近時,車輛撞在地鐵圍擋上。

  事故造成乘車人員宿某某雙側顳骨、枕骨骨折,肝挫傷,腹腔、盆腔積液,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屬重傷二級,十級殘;王某某右側股骨乾粉碎性骨折,輕傷一級,右手第三掌骨骨折,輕微傷,損傷程度輕傷一級。李某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現李某某已與宿某某、王某某、方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三名被害人在明知李某某飲酒後仍乘坐李某某所駕駛的車輛而未予制止,亦有一定的過錯。鑒於李某某已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可免予刑事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醉酒男子凌晨開車違反禁令標志 撞死一名環衛工人

  今年2月22日3時40分許,魏某某醉酒後駕駛大眾牌邁騰轎車,在哈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違反禁令標志由北向南行駛至比樂街交口附近時,右側倒車刮上正在環衛作業的被害人殷某某,後撞上同在環衛作業的被害人段某某,致使殷某某頭部軟組織挫傷、左髖部軟組織挫傷,致段某某當場死亡。

  經哈爾濱市公安醫院司法鑒定,魏某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54. 71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經哈市交警南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的家屬代被告人賠償段某某53萬元,賠償殷某某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某系初犯,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記者史東旭

責任編輯: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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