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9日訊(記者 雷蕾)7月19日9時30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明傑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犯貪污罪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明傑曾系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並任道裡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2009年,張明傑與被告人王紹玉及哈爾濱市東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共謀後,在《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討論稿中加入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由張明傑以多種理由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上簽字。其後,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張明傑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照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
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其作為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奇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的事實,騙取征地款共計3.4985億元。2012年7月,王紹玉代表張明傑與魏奇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利益均分。
2011年春,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農村征地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下屬榆樹鎮黨委書記孫文軍、鎮長劉曉明為感謝其下撥征地款而給予的好處費10萬。
2009年8月,東江公司並購原種場後,張明傑作為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萬餘元至今未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紹玉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伙同貪污,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張明傑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