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2日訊 7月20日一早,61歲的陳文吉從林甸縣趕到大慶公證處。在辦理完清償提存公證後,他說:“我終於可以松口氣了,這回就不怕林場以我拖欠承包款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了。”
原來,2000年陳文吉與林甸縣某林場簽了一份長達30年的松樹地出租協議,協議規定松樹地現有林權歸林場所有,陳文吉負責對承包區域樹木進行養護,他可以在梁壩上和采伐跡地及低窪地塊植樹造林,承包期內種植的樹木,林權歸陳文吉所有。依協議約定,陳文吉每年需要在1月1日前向林場交1萬元承包費,過期不交,林場有權收回承包地塊。
但在2007年,陳文吉多次去林場交承包費,對方都不收,後來以他拖欠承包費為由,單方面解除了合同,為此他跟林場打了好幾年的官司。去年,法院判決陳文吉與林場簽訂的松樹地出租協議書繼續履行。
“去年12月末,我多次去林場交1萬元承包費,他們都不收。今年3月和5月我又去過幾次林場,但是他們一直推托,就是不收承包費。後來,聽人說大慶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於是我把承包費交到公證處,辦理完公證,就相當於把承包款交給了林場,不用再成天惦記了。”陳文吉說。
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市司法局要求公證機構大力推行提存公證業務。日前,市司法局對提存公證的收費標准進行了調整,由原來提存物價值的3‰下調至2‰,提存公證費向提存受領人收取。
據介紹,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並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提存公證分為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兩種。清償提存一般用於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等情況,簡單地說,只要是債務人“還債無門”、“還錢無人”,又面臨承擔違約風險的情況下,就可以考慮申辦提存公證。辦理提存公證後,違約責任及標的物滅失的風險轉由債權人承擔;擔保提存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構保存,從而達到擔保誠信交易和債務履行的目的。擔保提存源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交易雙方同意,即可辦理,因此它可以廣泛應用到各個領域,如二手車交易中購車款的提存、企業招投標中保證金的提存、單位對已故職工補償款的提存、親人之間贍養費、撫養費的提存等。
大慶公證處副主任王喜鳳介紹,提存的物品只限於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他適宜提存的物品。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另外,提存人可以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