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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樓下踩到冰面摔倒造成九級傷殘 法院判物業無責
2016-07-26 09:28:57 來源:大慶網  作者: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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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6日訊 李某去朋友所在的小區,不想行至朋友家樓下摔倒,造成九級傷殘。而她摔倒的原因,是該樓雨排水管損壞,致排水管下方流水結冰。事後,李某將負責管理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麼,物業對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7月18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案起看望朋友摔傷

  2月23日,李某去朋友家,行至樓下時意外摔倒,當時她的腳一動不敢動,朋友將她送到了醫院,經醫院診斷,李某左三踝骨折,左下脛腓關節分離。

  住院期間,李某花費醫療費近9千元。事後,經司法鑒定,李某所受傷害鑒定為九級傷殘,護理時限評定為60日,營養時限評定為90日。

  記者了解到,李某朋友家的這棟樓,雨排水管損壞,導致排水管下方的流水結冰。地面結了很厚的一層冰,當時,李某恰巧經過此處,摔倒在地。

  李某認為,物業對其管理的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具有維修維護的義務,應提供相應的警示標志,她的受傷與物業有因果關系,於是要求物業賠償,不想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為了討個說法,李某將物業起訴到法院。

  庭審雙方展開辯論

  7月18日,審庭中,雙方展開了辯論。

  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師認為,李某的摔倒,與小區管理有直接原因,小區有義務及時將結冰清理掉,而且應提供相應的警示標志,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60%,共計7萬餘元。

  被告辯稱,李某主張的侵權事實不存在。

  原告受傷後,並未及時通知被告,而是自行到醫院治療,事實不清。即使原告所述事實存在,也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因原告受傷的地點,屬非行人通道,而是屬於小區的草坪和該樓的散水坡,是禁止行人通行的。故其摔傷後果,是自身過錯造成的,與被告無關。


 

  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李某是有著高知識的人,不按照小區規劃通行的道路行走,隨意穿越草坪,自身存在過錯,結合其自身行為能力、認知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其由於自身原因而摔傷,相應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關於原告主張涉案樓房排水管破損,漏水結冰問題,因此處為非人行道路,且結合東北當地的天氣情況,排水管下方積水結冰屬客觀情況,不可避免,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沒有過錯。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相關規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說道:客觀“不可避免”不擔責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

  他說,法院判決客觀公正。

  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因所謂管理人員疏忽而導致的人身損害,例如馬葫蘆井蓋沒蓋好,高壓線掉落地面,商家地面太滑,玻璃門沒有提示標志導致撞門等等,這些管理不當,有些確實是明顯疏忽失職,有些則是客觀不可避免。

  所以,當事人在自己權利受侵害的時候,應該客觀看待損害發生過程,這樣纔能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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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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