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7日訊 近日,哈市市民戚先生反映,他在道外區富錦小區2號樓有一套住房,因長時間無人居住,打算賣掉,但到物業公司結算時物業卻不肯收物業費,原因是15年前還有1960元的熱費沒有繳納,現在已經產生了一萬餘元的滯納金,若想繳納物業費必須把供熱費及滯納金全部補齊,否則不予結算,戚先生對產生的熱費和滯納金一頭霧水。
15年前欠1960元熱費 產生滯納金1萬餘元
“因為小區的電梯伸縮門總是夾人,和物業有點小糾紛,拖欠了4年多的物業費共8000多元,現在賣房子想把費用結了,物業卻稱還有熱費沒結清,還要交一萬多元的滯納金。”戚先生稱,自從父母從這裡搬走後,房子一直空著,他想把房子賣了,由於買家著急更名,他就在房屋中介公司交了3萬元押金,中介承諾,清算完房屋的所有費用後將押金歸還。
可當戚先生到管理小區的長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結算物業費時,卻被告知2001年曾欠1960元包燒費,不但要補交熱費還要交每天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共計一萬餘元。若想繳納物業費,必須把這些費用全部補齊,否則不予結算。
住戶:不知情供熱單位未催繳
戚先生稱,因為產權問題,父親所在的單位和自己的單位都會報銷一部分包燒費,當時負責包燒的黑龍江長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都是到父親和自己的單位收取費用,工對工,並沒有經過個人的手,他對陳欠的熱費和產生的滯納金並不知情。
經單位查找和票據核對查出,在2000年和2001年時,物業公司沒有收取熱費,2003年進行了補收,但是補收的時候只收取了2000年的。而對於2001年的熱費,自己單位承擔的部分和個人承擔的部分如約繳費,父親單位承擔的部分熱費票據沒有找到,猜測陳欠的熱費可能正是這筆費用。
戚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在這15年的時間裡並沒有告知單位及個人有過這筆陳欠的存在,沒有進行過催繳,更沒有提過滯納金的事情,而是在自己15年後賣房結算時纔予以告知,戚先生認為這種做法很不合理。供熱單位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向自己主張付費,現在已超過有效訴訟期。
此外,據戚先生介紹,該小區已經於2013年並入熱網,物業公司的供熱資格已經取消,現在繳納熱費及滯納金,物業公司無法提供正規的收費票據,物業打算用物業的收費票據來頂。而且按照要求,是按照供熱合同收取滯納金,當時也並未簽訂任何供熱合同。
物業公司:物業費熱費得一起繳
對此,長興物業公司房管員田女士表示,該住戶15年前有部分熱費未繳納,現在該住戶要賣房子,物業費和供熱費還有產生的滯納金需要一起繳納。現在物業公司已經不負責包燒,供熱費的票據已經繳銷,無法提供供熱票據。
記者從哈市供熱辦了解到,兼營供熱的物業單位,供熱費、物業費不得捆綁收取。《哈爾濱市供熱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十五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或者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記者王雪梅文/攝